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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分会

来源:易榕旅网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质量 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分会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妥善解决医疗争议,防止医疗纠纷事态扩大对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不良影响,及时总结医疗纠纷处理经验,落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主 任:张嘉伟 副主任:李兴江

委 员:谭丽娜 王秀清 熊东辉 张 玲 马颖秋 陈 鹏 刘冬梅 刘桂清 张国民 皮秀杰 崔晶华 文东虎 赵德辉 王 峰 孙维涛 杨晓华 王 雪 周 波 杨静文 王琳(女)刘 颖 郑 超 王晓梅 马晓鹏 许景伟 孙忠滨 刘果彤 曹立新 李 雪 栾 磊 蒋 南 米成华 李秀兰 李跃东 信国玺 陈玉军 王 炜 王海宽 庄晓琳 仝庆忠 王金山 丁长锐 张 侠 郑艳萍 韩云波 杨冬梅 徐亚茹 唐维林 胡延春 梁淑清 梁国欣 扈 瑄 岳 梅 夏忠杰 孙晓东 郭 威

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医患沟通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陈 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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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程序

1.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医疗事故(纠纷)的投诉,做好登记记录;

2.调查了解事件发生过程与事实真相,做好记录; 3.组织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相关科室及人员讨论研究,讨论初步处理意见等,做好记录;

4.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讨论结果。由院领导决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部门将处理情况随时向院领导汇报; 5.与投诉人见面,我院事件当事人到场参与解释说明工作;

6.通过解释、协商、行政调解、医疗事故鉴定、诉讼等形成最终处理结论;

7.最终处理完毕后,组织本院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委员会讨论研究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件性质与当事人责任,形成院内鉴定结论; 8.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由院领导研究形成医疗事故(纠纷)责任科室与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9.与我院事件当事人或科室见面,落实考核措施,在院周会上向全院通报。

三、本院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专家组研处原则

1.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事件中的当事人为第一责任人,科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医疗事故(纠纷)涉及二人或二科以上,按照事实情况分清事件当事人或相关科室的责任;

3.医疗事故(纠纷)涉及行风问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4.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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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已经经过技术鉴定医疗纠纷,不再组织医院内部鉴定。

6.发生医疗纠纷后,理赔金额未超过一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理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医院不得私自解决。 四、医疗事故(纠纷)中医务人员责任程度分级

1.严重差错:指医疗事故(纠纷)损害后果完全或者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完全或主要作用;

2.一般差错:指医疗事故(纠纷)损害后果主要或者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或者轻微作用;

3.医疗缺陷:指医疗纠纷、争议非医疗诊治行为引起,而由其他因素造成;

4.对不积极配合医院协调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相关责任人员提高一个责任等级处理。

五、医疗事故(纠纷)中医务人员责任考核标准

1.严重差错:第一责任人20%,第二责任人10%,责任科室20%,医院50%;(视情况而定)

2.一般差错:第一责任人10%,第二责任人5%,责任科室15%,医院70%;

3.医疗缺陷:第一责任人5%,第二责任人5%,责任科室10%,医院80%;

4.一年内二次出现严重差错的第一责任人扣除半年绩效奖金、一年内不得评优晋级;一年内二次出现一般差错的第一责任人扣除半年绩效奖金;一年内二次出现医疗缺陷的第一责任人一年内停止其该项医疗行为权利;均从医院下发处理决定之日起。

5.一年内二次以上出现差错或缺陷的责任科室取消评优资格,从医院下发处理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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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事故(纠纷)中医务人员责任程度鉴定程序

1.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组成按大外科、大内科系统分类,由技术鉴定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抽取人员参加。每次不少于10人。

2.每次鉴定由医患办负责协调。对参与鉴定的人员提前一天通知。

3.技术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一名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临时主任。

4.医患办汇报医疗事故纠纷调查、处理情况。

5.参与鉴定的人员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研处,商讨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认定相关责任人员。

6.投票决定医疗纠纷中责任人员的责任等级。

7.由鉴定委员会临时主任统一汇总鉴定人员的评判意见,形成最终评判结果,当场宣布鉴定结论。

8.医患办向分管院长、院长汇报医院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请示处理。

9.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责任考核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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