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二条 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
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 t)的;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六)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直接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8、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七)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的;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7、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内的;
9、副井跑车的;
10、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11、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2、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4、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5、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第三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以相关证据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司调度与队组领导报告。 (二)公司调度和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立即报告投资公司总调度。对于重伤及以上事故,公司调度请示值班领导后,立即报告投资公司调度,然后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历、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条 事故调查规定:
(一)轻伤、重伤事故,安全监察处组织生产、调度、通风、机电、劳资、政工、工会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每月底前上报投资公司安全通风部。 (二)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安全监察处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底前统计上报投资公司安全通风部。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投资公司安全监察处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三)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吕梁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投资公司安全通风部、及有关部门参加。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山西焦煤上级安全监察处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山西焦煤及投资公司安监、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四)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我公司调度室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监察处派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投资公司安全通风部。
(五)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投资公司调度生产部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通风部派人参加(必要时山西焦煤派有关人员参加),我公司安全监察处、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焦煤安监局。 (六)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七)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确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
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公司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处罚规定
第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 事故处罚规定: (一)人身事故
⒈发生轻伤事故,对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各罚款500元,其他责任者各罚款300元。责任单位的值班干部、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200元,机关包队干部罚款50元。
⒉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各罚款800元,其他责任者各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的值班干部、队长、支部书记给予警告处分,并各罚款300元;机关包队干部各罚款100元。
⒊发生一起死亡1人责任事故,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4000元,同时有职务的给予撤职;对重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的队长、支部书记撤职,并各罚款3000元;负有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机关包队干部罚款5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经理罚款2000元;总经理、党委书记各罚款3000元;全矿当月效益工资核减5%。安全绩效奖励兑现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的处罚比本规定重的,执行集团公司的处罚。
(二)非伤亡事故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各罚款2000元;对重要责任者各罚款1000元。事故单位的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800元;当班负有责任的“六员两长”各罚款300元;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业务的副总工程师罚款200元。机关包队干部罚款100元。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600元;其它责任者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事故单位的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300元;当班负有责任的“六员两长”各罚款150元;负有责任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罚款100元。机关包队干部罚款50元。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其它责任者各罚款200元;事故单位的值班干部罚款100元。
(三)地面发生事故,提升一级进行处罚。 (四)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公司设立安全工作举报电话,各级干部和职工有权对事故、严重违章行为以及重大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784650。
凡在事故追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编造事故经过、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人员,给予追加罚款1000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阻碍、干涉、调查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任人除按规定加倍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事故单位停工学习制度
发生事故单位除对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降级以外,建立事故停工学习制度。发生轻伤事故时,对发生事故的班停工学习一天,全班所有人员都要写出吸取事故教训的书面材料;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对发生事故的队停工学习一天,全队所有人员都要写出吸取事故教训的书面材料;
(六)承担我公司矿建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按照施工单位的事故追究及处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同时公司比照同类事故对我公
司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监察处负责跟踪落实。
(八)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第八条 第九条会。
鱼知水恩,乃幸福之源也。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 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
第六章 附 则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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