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教师任教协议书(A)
教师姓名: 国外任教机构: 洲别: 国别:
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
2020 年制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任教协议书(A)
甲方: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以下简称语合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9 号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
合作中心师资处
邮编: 100088 传真:010--58595904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护照号码:
;
; 邮编:
地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国内手机:
紧急联系人姓名(直系亲属): 紧急联系人手机:
丙方(乙方国内单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国内单位人事/校办部门电话: 国内单位外事部门电话: 国内单位地址: 邮编: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任教协议书(A)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任教协议书(A)
本协议为执行国家赴国外汉语教学任务的协议,非劳务合同。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任期、试用期和岗位
甲方接受乙方的自愿申请,同意乙方从 至
年
月赴
(国家)
年 月
(机构)
(以下简称国外任教机构)任教,任期 学年。若乙方实际赴离任时间与本条约定赴离任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赴任出境之日为本协议起始时间,本协议正式生效,实际离任时间以国外任教机构出具的工作结束时间为准。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乙方承担并完成国外任教机构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 第三条 国外任教机构工作时间
1.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以任教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准,一般为 40 小时。
2.乙方教学工作量每周不少于 20 课 时(每课时 45 分钟),实际教学工作量以国外任教机构要求为准。因工作需要须承 担其他工作任务和坐班的,以国外任教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 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法定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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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活待遇
1.乙方生活待遇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 号)执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任教期间生活待遇。2.乙方生活待遇标准:
(1) 基本工资 (2) 交通补贴 (3) 地区补贴
元人民币/月。 元人民币/月。 元人民币/月。
(4)一次性安家费 21000 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乙方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实际任期不足 6 个月的,一次性安家费按 875 元人民币/月发放。
(5)一次性出国补贴 3000 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乙方公证、护照、签证以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国内旅费。
(6)国外房租。若国外任教机构提供住房,或本人已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租房费用。
(7)年度奖金。乙方经甲方考核合格,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8)休假、探亲等其他生活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乙方实际连续任期不足 2 学年(20 个月)的,不享受公费探亲、休假。
(9)医疗费用标准。乙方任期内,医疗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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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核算报销。超过 1500 美元/年需报甲方批准。不报告者,超过 1500 美元的费用不予报销。
乙方配偶随任或探亲期间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上。 (10)国外收入。任教期间,国外任教机构支付的各项收入及给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协议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和往返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甲方不再发放和报销任何本条第 2 款约定的生活待遇;如低于本协议的,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同时乙方个人在任期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3.乙方和配偶符合本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的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等国际机票费用由甲方承担。机票由乙方自行订购,要求订购普通经济舱、最捷径路线,首选国内航空公司,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后订购。
第五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安排、调整乙方国外工作岗位和任期,监督、检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情况。
2.甲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 号)确定和调整乙方的生活待遇标准,并按规定提供乙方的生活待遇。
3.甲方根据国外任教机构的岗位要求,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教育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乙方职业道德水准、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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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给国外任教机
构。
5.乙方违反《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乙方任期,并追究违约责任。
6.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乙方任期,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协议解除后,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回国期限,并停发乙方工资、生活津贴等一切待遇。
8.甲方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甲方义务和责任
1. 对乙方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
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和督查的义务。
2.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
〔2011〕194 号)向乙方提供相关待遇。
3. 向乙方提供国外任教机构的岗位信息,包括教学任务、
工作量及工作条件等。
4. 对乙方出国任教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出国
任教的咨询和服务。
5. 维护乙方在外期间的正当权益,乙方如遇到困难,甲
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乙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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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在国外工作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2. 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待遇,包括国外工资、津贴、补贴、
医疗保障和休假、配偶随任或探亲等待遇。
3. 向甲方提出帮助解决在国外任教机构任教期间遇到的
实际困难。
4.就赴外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遵守中外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所在国文化和宗教
习俗,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2. 遵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内容,
认真完成岗位工作,接受甲方的考核评估; 公费探亲/休假、事假、公务请假,须经甲方和驻外使领馆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离开任教国。自费休假须经驻外使领馆批准。
3. 若与国外任教机构签订工作合同,须向甲方备案。 4. 须及时在语合中心国家公派出国教师服务平台填写和
更新个人信息和工作信息。
5. 保证抵达任教国 14 天内向驻外使领馆报到,完成国外
任教机构规定的工作任务。
6. 任期内,乙方及随任、探亲配偶须自费购买人身意外保
险。如乙方或其配偶发生意外,将通过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派出资格和终止乙方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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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任后,须及时自行购买当地医疗保险,超过 1500 美元/年的,须征求甲方意见,甲方同意后方可购买。
7. 出国工作后,人事关系、档案及党组织关系等均保留在
丙方。
8. 乙方国外任期结束后,与甲方协议解除,须在甲方规定
的期限内回国。回国后返回丙方工作,甲方不安排乙方回国后的工作。自回国后,由丙方恢复乙方应有的工资待遇(以回国机票日期为准),并落实医疗、福利等待遇,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乙方在国外任教期间与丙方解除工作合同的,国外任期结束,与甲方协议解除后,回国后自行负责解决工作问题, 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和费用。
9. 乙方因身体、精神状况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完成赴外工
作,或需长期缺勤的,或其配偶因故不宜随任/探亲的, 应立即通知甲方、丙方和国外任教机构,并终止办理赴任手续或办理提前离任手续,配偶终止随任或探亲,立即回国。
10. 乙方任期结束后,应自回国之日起 1 个月内持有关证
明材料到甲方办理离任述职及有关经费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1.协议解除后,乙方须在离任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应 退款项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
12.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且承诺遵守本协议未列详尽的语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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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国家公派出国教师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地震、海啸、政变、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2.协议期满,协议自动终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任期。(1)违反中外法律,不尊重当地宗教风俗习惯,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甲方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改正的。 (3)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4)擅自离岗的。
(5)屡次迟到、旷工等违反国外任教机构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未按规定办理探亲、休假、延期等相关手续的。 (7)利用甲方名称、标志或以甲方名义进行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
(8)乙方及配偶在任期内,因身体、精神状况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完成赴外工作,或需长期缺勤的,或其配偶因故不宜随任/探亲的。
(9)任教期间攻读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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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任教期间擅自改变国籍或自行放弃国家公派出国教师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的。
(11)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日期或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回国。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任期核算国外待遇(逾期回国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甲方不负责支付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条 丙方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
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为乙方的保证人,将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
2. 乙方在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
丙方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乙方出国工作后,负责保留其人事关系和档案。
4. 乙方在任教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丙方有义务处理善后事
宜。
5. 乙方回国后,恢复乙方应有的工资待遇(以离任证明日
期为准),并落实医疗、福利等待遇。
6. 丙方自愿对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还款及支付违
约金、赔偿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乙方应退还的工资、生活津贴、房租、其他费用,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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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证期限为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退还费用
或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之日起一年。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个 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9.不可撤销
(1)本协议项下连带责任保证不因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2)本协议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甲乙双方的协议解除、终止而撤销或变更。
(3)本协议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不因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撤销或变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若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全部或部
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或丙方应向甲方按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
2. 乙方未按规定批准擅自离开任教国的,甲方有权按照天
数扣除其工资、津贴补贴等费用。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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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任期结束之日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协议期截止前 3 个月,如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延长任期,并获得批准后,须重新签订任教协议书。如乙方申请延长任期在 6 个月(不含)内,此协议自动续延至乙方离任回国。
第十四条 其他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应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方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管理办法》《国家公派
出国教师年度考核办法》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
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请乙方手写抄录下列内容后亲笔签名:本人已认真阅读以
上内容,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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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签字)日期:
年 丙方(签字)日期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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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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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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