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 被保险人利益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田书朝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西安7 1 006 5) 摘要:保险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理赔难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分析新保险法从理赔 时问的确定,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减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这五个方面论述了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保险;新保险法;利益保护 保险理赔难已成为成为制约保险法发展的最重要的问题,成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利用自己的 权利,危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新保险法出台,加强 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保险理赔时间,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原《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 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因而理赔 周期很长。另外,保险人在理赔时可能因为客户索赔手续不全而 延时。而新 保险法 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 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如果超 出规定期限,被保险人可以依新《保险法 的法规向保险监管部 门进行投诉。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 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还规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仟的损失,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必 须在十13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新 保险法 的这一时间 限制的规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增设“不可抗辩”规则,保护投保方利益 新《保险法》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原则是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减轻投保人 告知义务负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第一,统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的范围,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新《保险法》首先将投保人 告知的范围统一界定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其次是将不 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由投保人的“过失”调整为“重大过失”。 第二,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 修订前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明确期限。新 保险法))对此作了补充完善, 规定保险人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 权消灭,这有利于防止保险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稳定保险 合同关系。第三,设立“不可抗辩”规则,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 期利益。新 保险法 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除对保险人基 于告知义务违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进行限制外,还明确规定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 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 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三、加重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减轻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 保险法))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 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提供的投保单上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其提供的免责条款不产 生法律效力。新 保险法》规定,只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原法 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仟。另外,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原法规定保险人“可以退还保险费”)。 四,在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新《保险法》规定:”责仟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仟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 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 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两个前提:l、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当被保险人作出致人损害行为后,经保险人 同意且承认赔偿责仟或者经法院确认其赔偿责仟并作出判决的, 可视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仟确定。2、被保险人怠于 请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第三人才取得对保险人的直接请 求权,如果无原则地扩大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允许任何责仟保险 合同中的第三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则将造成直接请求权制度 的滥用保险公司将卷人众多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经营成本大大增 加,并最终加重投保人的负担,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总之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分散 危险消化损失的好制度。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保险。针对旧保险 法存在的问题,新保险法进行了修正。本文主要论述了新年保 险法中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几个问题,以求在保险实务中,被 保险人利用之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使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 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乌通元:《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J].上海保险,1 995, (11). [2]岳安喜: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依法强化内部管理——学习 《保险法》的体会[J].中国保险,1 995,(11). [5】刘碧雪:独家专访张洪涛教授《保险法》再修改:将被保险 人利益保护到广氏【J】_大众理财顾问,2005,(04). [4】胡滨:新《保险法》——彰显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J].中 国金融,2009,(06). [5】曹永灿 邢纪安: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 探讨[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6】徐国峰:被保险人应履行其基本义务[J】.保险研究,20O0, (O5). us e _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