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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

来源:易榕旅网
附件一:

漳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审价机构并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开展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条 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评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

第四条 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 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和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项目整体委托其评审;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时效要求,项目部分内容委托评审或与评审中心合作开展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助审);

(三) 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中心直接组织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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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外委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确定。

第六条 评审中心对外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开展评审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聘用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中心直接组织评审工作的,应与其所在的单位或社会中介审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对外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条 接受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且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乙级以上(含乙级)并符合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数量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过程中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九条 接受委托评审项目的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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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 接受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及人员,应提供如下有关资料,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其审价资格;

(一) 申请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从业人员情况名单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决算审计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中介机构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人员实施备案管理,凡进入政府投资评审中介库的单位,都要选择具备造价师资格或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造价员作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的审核人员,到我局备案(审核人员备案表见附表三)。年度中间需变更备案人员的,应事先征求我局意见。

第十二条 接受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科学、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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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项目评价(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由评审中心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支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

第十四条 付费额的确定:评审中心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工作量、难易程度、评审报告质量和评审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应付的委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业务付费额的确定

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表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具体计算公式为:

委托评审业务付费额=送审工程造价×相关费率(分档累计)×付费比例×(1+难度系数+特殊补助系数)+钢筋抽筋付费

(一) 难度系数的确定。在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 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 项目跨省、跨地市难度系数为0.1;

3. 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二) 特殊补助系数的确定。评审中心委托的评审项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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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复核中认为受托单位审核特别认真、审核成果显著、评审报告质量较高的,可给予特殊补助(补助系数不超过0.2),具体应由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或在评审结束结算审核费用时确定。

二、以整体项目形式(含审核、复核)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附件二标准执行;以助审形式委托评审的项目,其付费按不超过附件二标准的70%计取。

三、对情况特殊不易用投资额计算付费的专项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或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加一定比例的合理行业利润确定,具体情况和要求由评审中心与受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

1. 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商等事宜,教授级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500元,副教授级高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400元,中级职称(含同类相应职称)每人每工作日200元;

2. 聘请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项目核查、工程咨询等事宜,高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300元,中级职称每人每工作日200元,其他辅助人员每人每工作日100元。

第十五条 委托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负责计算并支付评审费用,支付费用采用银行转帐形式,向合同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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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所有的政府委托评审项目,都要由备案的审核人员审核,审核结论都要由备案的审核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凡发现委托评审项目由非备案的审核人员审核的,或者结论由非备案的审核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我局将退回重审或者终止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委托业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中心对委托评审机构,按年度对外委托评审业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价报告的核增、核减数额,与评审中心复查后所确定的数额相差正负3%以上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委托评审费用,直至取消其接受评审中心委托评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因过失影响审核报告质量,以及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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