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看法
不久前,网上刊登了一个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它的判决结果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该房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像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当今社会,房子已经不只是一种简简单单的安居乐业的生活附属物。更多时候,人们将其作为一种具有更大投资价值的固定资产,就像房奴,甚至倾注了一生的心血只换来一套房子。尤其是在中国这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婚恋嫁娶过程中,房子更是发挥了其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子女在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资助购买婚房,资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就干脆给购买一套房,经济条件比较差的父母一般也会在子女结婚时出首付款购房,然后由子女还贷,等等。但是,房子购买了,幸福的时候,谁也不会想到离婚的那一天,物质上的东西不分彼此,更是一些到对方名下来表达自己对对方的在意。这样一来离婚时麻烦就来了,当婚姻出现裂痕,多年来的一切爱情只剩下金钱物质作为未来是保障,房子就成了纠纷的主要目标。房子价值由于较大,双方争执不清,更多时候需要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对于这样的问题,婚姻法之解释三就给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减少了很多问题。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房产纠纷情况及其婚姻法解释三的明确规定:
1、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子的割分,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李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还贷部
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第二种: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的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后李某和王某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李某父母对李某个人的赠与,应该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2、 第三种: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按照李某和王某父母的出资份额由李某和王某按份共同,李某占60%,王某占40%。至于分割方式,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3、 第四种:李某与王某结婚后,李某父母的房子参加房改,李某与王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改房,产权登记在李某父母的名下,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产权属于李某父母,至于李某和王某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视为李某和王某的共同债权,由李某父母予以偿还,然后分割。
此种情形适用于李某父母出资一部分,李某和王某出资另外一部分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父母名下时,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婚姻法三的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现在大学都流行着“读得好不日嫁得好”,百分之八十的女大学生希望以后能嫁给富二代,一朝飞上枝头变凤凰。怀有这样想法的女大学生可就要注意了,
且不说在这个闪婚时代的离婚率有多高,嫁给富二代本身就是一种赌博与冒险,当然我不是否认真爱,是真爱是金钱当事人最清楚。结婚的时候,谁也不会想到离婚的一天会降临到自己头上。要知道,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所以说,作为大学生,我们更不能糊涂,先小人后君子未必不可,婚前一定要把房子或其他的东西写上你的名字,这不仅是对他爱你的考验,也是为万分之一的离婚率给自己留条保障。无论如何,作为新时代的女性,既然社会给了我们半边天,我们就应该好好撑起它,自己奋斗,独立自主,不做男生的依附,这不仅会让我们赢得更多的尊重, 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的享受自己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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