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常用术语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4)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5)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6)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7)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使用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8)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9)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10)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11)见证取样。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的现场取样。
(12)外观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13)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14)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2.项目划分项目划分知识汇总1项目划分依据
1.1项目划分遵循国家、相关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1.2
项目划分应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和
施工技术要求进行。
1.3
项目划分应满足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定需要,并考虑工程结
构、施工部署、施工工艺、场地环境及投资规模等。
2项目划分基本程序
2.1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说明及划分表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大型工程可分阶段报送与确认。
2.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项目划分原则3.1
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
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质量控制及施工质量管理。
3.23.3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宜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宜按工程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长度、
功能或施工部署划分。同一个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量,一般不宜少于5个。
3.4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应按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规定进行划分。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
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5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
路等工程项目,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3.6
移民工程、有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作
为专项工程,按相关标准执行。
4项目划分编码4.1
项目划分编码形式为工程项目编码-合同工程编码-单位
工程编码-分部工程编码-单元工程编码。
4.2
单位工程编码宜按合同工程划分的单位工程数量确定,依
次可编为01、02等;分部工程编码宜按单位工程划分的分部工程数量确定,依次可编为001、002等;单元工程编码宜按分部工程划分的单元工程数量确定,依次可编为001、002等。
3.质量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汇总一、总则
(1)SL176-2007第4.1.9条规定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SL176-2007第4.1.9条规定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施工单位自检
依据:SL176-2007第4.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三、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依据:(1)SL288-2014第6.2.12条规定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查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2)SL288-2014第6.2.14条规定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验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四、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法人检测)
依据:(1)SL734-2016第3.0.2条规定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2)SL734-2016第A.0.6条规定,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3)SL734-2016第A.0.7条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五、政府质量监督检测
依据:办监督2019〔211〕文件规定质量监督检测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
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六、见证取样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七、不合格的处理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
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
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质量检验质量检验知识汇总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一、施工准备检查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二、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三、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四、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五、质量事故检查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六、质量缺陷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七、工程外观质量检验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
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八、不合格的处理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
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
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5.质量评定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知识汇总一、常用规范
(1)《水利水电工程单元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176-2007;(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636-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SL637-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8-20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9-2013;
(3)《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5)《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694-2015(6)《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703-2015(7)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二、常用评定表示例
1、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
2、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
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
4、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
5、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
6、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
三、质量评定
(一)工序工程质量评定
1、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序中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2)工序中所包含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全部合格。
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工序施工质量按相关标准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
(3)监理单位收到表格后,应在4h内进行复核。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②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工序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③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工序施工质量评定意见,评定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3、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下列资料:(1)施工单位报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验记录。
②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③施工中的见证取样检验及记录结果资料。
④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
②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4、工序施工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②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③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2)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②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③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1、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并具备验收的条件。
(2)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检验记录。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
(3)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8h内进行复核。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②对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单元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
③检查已完单元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核定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应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下列资料:(1)施工单位申请验收评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验收评定的检验资料。②各项实体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资料。
③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①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资料。
②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②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
②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②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其中河道疏浚工程,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③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2)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②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其中河道疏浚工程,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5%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
③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6、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评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重新进行验收评定。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支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建筑物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缺陷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评定为合格,并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三)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1、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
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四)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1、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
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五)项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1、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2、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步骤四:评定资料汇总归档1、工序工程评定资料包含:
(1)工序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SL288-2014表CB18)
(2)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3)工序工程施工质量“三检制”记录表(4)工序工程试验检测项目记录表(5)监理单位跟踪检查和平行检测资料2、单元工程评定资料包含:
(1)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SL288-2014表CB18)(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3)n个工序工程资料3、分部工程评定资料包含:(1)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汇总表
(3)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签证(4)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机构、机电产品质量保证资料汇总分析表
(5)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记录(6)n个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包含:(1)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2)单位工程资料核查表(3)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4)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记录(5)观测资料分析结论
(6)n个分部工程资料5、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1)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表(2)观测资料分析结论(3)n个单位工程资料6.填表说明填表基本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以下简称《质评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及工程验收的基础资料,是施工质量控制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进行工程维修和事故处理的重要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后,《质评表》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在熟练掌握《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SL637—2012、SL638~SL639—2013)和有关工程施工规程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2.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现场检验结果及时、客观、真实地填写《质评表》。
3.现场检验应遵循随机布点与监理工程师现场指定区位相结合的原则,检验方法及数量应符合SL631~SL639标准和相关规定。
4.验收评定表与备查资料的制备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验收评定表一式四份,签字、复印后盖章;备查资料一式二份。手签一份(原件)单独装订。单元和工序质评表可以加盖工
程项目经理部章和工程监理部章。
5.验收评定表中的检查(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黑色水笔手写,字迹应清晰工整;也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输入内容的字体应与表格固有字体不同,以示区别,字号相同或相近,匀称为宜。质量意见、质量结论及签字部分(包括日期)不可打印。施工单位的三检资料和监理单位的现场检测资料应使用黑色水笔手写,字迹清晰工整。
6.应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应横排填写具体内容,可以根据版面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处理。
7.计算数值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要求。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及其符号。数据与数据之间用逗号(,)隔开,小数点要用圆点(.)。经计算得出的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1位,如果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日期用数字表达,年份不得简写。
8.修改错误时使用杠改,再在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L不应涂抹或使用改正液、橡皮擦、刀片刮等不标准方法。
9.表头空格线上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表格内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单元工程部位可用桩号(长度)、高程(高度)、到轴线或到中心线的距离(宽度)表示,使该单元从三维空间上受控,必要时附图示意。“施工单位”栏应填写与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
10.有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的,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单位工程、分部
工程、单元工程及工序进行统一编号。否则,“工序编号”栏可不填写。
11.当遇有选择项目(项次)时,如钢筋的连接方式、预埋件的结构型式等不发生的项目(项次),在检查记录栏划“/”。
12.凡检验项目的“质量要求”栏中为“符合设计要求”者,应填写设计要求的具体设计指标,检查项目应注明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如内容较多可简要说明;凡检验项目的“质量要求”栏中为“符合规范要求”者,应填写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和编号、条款。“质量要求”栏中的“设计要求”,包括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也包括经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要求。
13.检验(检查、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检测结果中的数据为终检数据,并在施工单位自评意见栏中由终检负责人签字。检测结果可以是实测值,也可以是偏差值,填写偏差值时必须附实测记录。
14.对于主控项目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其检验点的合格率按100%计。
对于一般项目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若基本符合质量要求,其检验点的合格率按70%计;检查结果若符合质量要求,其检验点的合格率按90%计。
15.监理工程师复核质量等级时,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或质量等级如有不同意见,在“质量等级”栏填写核定的质量等级并签字。
16.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同时填写
签字的实际日期。
17.单元、工序中涉及的备查资料表格,如SL631~SL639标准或施工规范有具体格式要求的,则按有关要求执行。否则,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制定相应的备查资料表格。
18.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由设计、建设等单位的代表签字,具体要求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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