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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煤矿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来源:易榕旅网
煤矿企业用工管理制度

一、入矿和离矿企业职工必须到有资质的职业疾病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在煤矿企业工作的根据工种不同按规定时间进行体检。凡查出有不适合煤矿、下井、接触粉尘、身体有残疾的、已患尘肺、矽肺的煤矿不得录用,在本矿工作中已患上煤矿职业病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后解除劳动关系。

二、煤矿录用人员井下人员年龄在18~50周岁,地面工作人员18~55周岁(个别超龄技术人员录用需主管领导核准),录用人员身体健康健全、持有效身份证、疾病控制中心的近期(一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方可到煤矿报名,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填写《煤矿录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再经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凡在煤矿企业工作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优先选择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 为期限,企业应保留“劳动者必须与企业签订合同的通知”和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征求意见书”。

四、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煤矿录用人员时提供虚假体检表、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冒名顶替,负案在逃的;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适合在煤矿工作 ①、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②、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③、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④、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⑤、风湿病(反复活动)。 ⑥、严重的皮肤病。

⑦、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⑧、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

3、肢体不全、有身体残疾的。

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当年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者;

6、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8、无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违章作业,发生工伤事故2次以上或因违章造成他人伤害1次的;

9、无视矿纪矿规、法律法规,参与打架斗殴,涉黄赌毒,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且屡教不改的;

10、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团结,无法与人共事,在企业造成极坏影响的;

1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2万元以上)的;

12、泄露企业情报、出卖企业商业机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13、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4、对工伤事故作过一次性赔偿结论或被单位开除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恶化进行裁员的;

17、劳动合同关系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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