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杨华燕 (中共安溪县委党校【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快建 立一整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是建 设人口均衡型社会必须解决的关键点,也是保障人权。与国际接轨的必 362400) 愿的。16至65岁的农民由自己填表交费,经办部门按实名制将 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当季当年可以欠费,过后可以补交。个人交 得少,政府补贴多(约占90%),因此很少有人欠交。同时交费时 间越长,享受的待遇越多。参加农民保险又参加城市职工保险,身 份变化的账户可以保留,也可以转移。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很顺利, 而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则需要审核。波兰国家规定政府有义务帮助 然要求。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制还有不足之处,特别是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做了概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典型国家相关制 度建设;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沿革和现状进行 介绍。第四部分则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农 农民提高农业收入,有义务为农民年老时提供社会保障。农民养 老金交费男性要交满25年,65周岁退休,女性要交满20年,6O周 岁退休。农民养老金月平均水平是城市职工养老水平的60%。 此外,有伤病的人员可提前退休,残疾人交费有优惠。 (二)日本 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提供帮助。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做 日本采用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 需要。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 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强制纳入到国民养老 金体系之中。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2O周岁以上6O 了重要指示。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 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有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 一、加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周岁以下的农民和个体户作为其中的一类被保险人,其施行每月 定额交纳(每月1.33万日元),凡属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 交纳,但退休后其免交纳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l 。 国民 养老金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国库一般负担1/3。1971年日本实行了农民养老基金制度,作为 国民养老金的重要补充。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农民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Social nisurance)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和发展重 点。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具体 包括了公务员、企业职工和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为年老的社 会公民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抵御老年人陷入 贫困境地,这一问题对于我国来说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出现了“未 富先老”的局面,在经济进入发达社会之前老龄化社会已提前到 来。我国内地人口老龄化提速,老年人口出现首次增长高峰,60 岁以上人口将从“十一五”年均净增480万提高到“十二五”的800 万左右,2015年总量将突破2亿,占总人口的14.8%,养老负担越 来越重,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面临着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 庭结构的变化,在养老问题上,越来越需要社会化的支持。在农 加入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按参加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将 其缴纳的保费分为“普通保费”和“特别保费”。符合条件者享受 保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照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来确定, 这样65周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 附加养老金。不符条件者,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费,65岁后除 了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 金“。1991年日本又实施了国民养老基金制度以作为基础养老金 村,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是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然而随着我国 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城镇化建设,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流向城镇, 家庭养老功能在削弱。加之,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人均 占有耕地数量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程打工,无土地现 象和土地集中的规模经营趋势,无疑弱化了土地保障功能。因此, 的补充,目的是缩小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 第一类的被保险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第一类被保险人均 可任意参加,每月只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 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但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 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的,则不得加入该制度。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沿革和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面临着严峻挑战,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 转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可不容缓。 二、一些社会保障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一)波兰‘ 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沿革上看,大多数国家基本规律 都是从工业扩展到农业,从城市到农村发展的历史过程。德国在 波兰是欧洲典型的高福利国家,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健 全。国家设立行 1889年就为其雇佣工人的养老保险颁布了《养老、残疾、死亡保险 法》,直到1957年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El本于1941年 实行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1971年才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我 国也同样遵循了该规律,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起 政机构管理养老基金,由农业部和农民社保委员会共同参与, 名为基金会。总部设在华沙,l6个省均有分会。各省下设管理中 心,基金采用信息化管理,各机构均有资质认证,其主要负责征收 初是针对城镇职工,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没有被包括 在内。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开展。1986年, 农民养老税及向农民提供保险费用。农民养老 参保范围为所有有耕地的成年人,参保交费分为必须的和自 一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牵头,展开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41— 1991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2 年民政部推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在《方案》中, 体现了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并于1994年在 一统筹城乡发展,注重城乡一致,保障人人享有,待城乡待遇水 平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拉近,管理逐渐完善,以实现相互衔接。目 前,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城乡之间有一定差距,国家应加大补贴力 度,在人力和财政上给予有力支持。鉴于于国力有限,人均占有率 低,政府在投入时可实施逐年增加的策略。 5、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满足不同农民层次的需求 些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歼始试点,采取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 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其施 行储备积累模式,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 取养老金。然而由于起步晚,限制因素多等原因,我国的制度发展 相对缓慢。直到2009年9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 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改变了《方案》坚持的以个 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更多 日本实行了层级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了更好的保险 服务,并将强制 保险和自愿保险有效结合起来,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 我国在此次《意见》中也有所体现,其将缴费标准设定了档次,并 实行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的制度。 6、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支持与 合作 (1)完善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 的明确规定和现实可操作性。同时各个地方也纷纷依据该《意 见》,制定出了适合地方实际状况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四、国外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 启示 目前,农民的土地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加之农地流转困难,这 不仅延缓了农 借鉴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 的实际状况,笔者提出了几点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有着直 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但是此些规定更多的是轻描淡写,可操作性 村规模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农地征收制度缺乏谈判主体,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随意剥夺,这导致了”以土地换保障“这一农村 养老保险中的重要筹资方式难以实施。为此,要进一步明确农村 土地产权问题,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权利;要改革土地流转制度的 不足之处,并进~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差,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缺乏一部统一的农 村养老保险法律,弊端是显而易见。一方面,各地在实行农村养老 保险的过程中大多是各行其是,标准不一一,一些基层机构和干部强 (2)改革户籍制度 通过立法及政策等手段来放宽对居民户口迁移的限制,给人 们予迁徙自由,特别是对在城市有固定住所、工作、生活来源的农 民到城市落户的权利,凋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而打破城乡二元 户口管理结构,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151登记制度,并最终建立统一 的养老保险制度。 (3)完善证券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实现农民养老保险权利的物质保 证。国外很多国 行收费、乱罚款,使得丁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于解决。另一方面,由 于缺乏中央的统一立法保障,农民对养老保险心存疑虑,缺乏信任 感,参保率和缴费率都很低。鉴于养老保险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关 键作用,国家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提高其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 性,建立一个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这不仅要制 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专门性法律,还要在这统一的法律下,鼓励各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办法,从而使农 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投资于股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比例限额, 如德国20%,法国34%。因此,我国应抓住契机,尽快健全完善相 村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自觉投保的氛围 现行的各种养老保险都是采取”先交付、后享受“的形式,农 民对保险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加之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通, 容易对此产生误解,同时深受传统观念影响,以致于大多数农民对 现有的养老保险形式难以产生兴趣。因此,要广泛深入地对农民 关的证券法律制度,以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市“创造规 范、安全的投资环境。 7、坚持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 措施相配套 目前,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仍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方 式,加之”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 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有与之协调配合好,才可以发挥更大的 进行教育、宣传,引导,通过采用通俗易懂、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经 常性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目的和意义的宣传活动,帮助其转变旧 有错误观念,以提高农村群众的认识,实现广泛参与。 3、加强监管,完善监督体系 为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有健全的专门机 构来推动。因此, 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1]邹开亮.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思考[J].天水行政学院学 报,2007(6) 设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其主要职责是 管理好、使用好养老保险基金,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基 金的保值增值。 4、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努力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国外发达国家低,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农 村养老保险应 [2]徐满,王平达.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黑龙江蒸 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梁延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析一一从比较法的视角『D]. 中国海洋大学,2006 [4]周梁云.试论中国农民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权利 一以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