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华坚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逸
乙方: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上柏元武头工业区一
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肖富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充分协商,特订立本项目投资合同。
第一条 项目投资内容。经乙方实地考察,决定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科技城投资工业项目,主要投资兴建一个年产1.8万台套的专用汽车改装、新能源环卫车辆制造企业。
乙方总投资为10亿元(资本金33.33%),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9亿元(指土地、设备、厂房等),流动资金1亿元。
项目需要用地400亩,新建生产车间21个(规格150米x60米),其中制造车间18个,涂装车间3个,办公及生活区2.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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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整合新能源汽车科技城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配合经开区着力打造新能源汽车千亿元产业集群,也为企业自身未来发展,力争三年后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项目为两期投资建设:一期投资总额1.836亿元,预计2017年年底前投产;二期2018年以后由乙方自行建设。项目达产达标后,预计年销售收入7.8亿元,年纳税2500万元。
乙方项目完成后,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预计年产量可达3000-5000台,年产值可达5个亿,可直接带动新能源电动车底盘生产企业(园区的山东凯马等)年产销值近4亿元,同时为园区相关企业(园区的山东凯马等)配套改装车厢年产量5万台,年产销值达2亿元。
第二条 项目公司
甲乙方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立法人合资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1, 项目公司注册,甲乙方资本金85%:15%比例投资
注册项目公司,即甲方投资2.83亿元,乙方投资0.5亿元。
2, 项目公司注册及投资资金到位后,即开始建设
27000平方米生产车间及办公及生活区7000平方米,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接受并服从甲方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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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期项目将在10个月内实现竣工投产,12个月内达产达标。乙方应于竣工投产后30天内向甲方申请确认,并办理由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乙方未按约如期开工和竣工投产。
4, 五年后,项目公司回购乙方投资金额5000万元(或协商价格),期间利息为当期国家标准利率。
第三条 项目纳税目标。项目公司投产后,第1-3年中有
一年缴纳税收(含国税、地税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第4年起每年缴纳税收(含国税、地税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支持政策
乙方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投资内容按期竣工投产,并达到纳税要求,经甲方综合验收且履行合同约定,享受甲方的以下支持政策:
(一) 项目公司如符合条件,可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政策。
(二) 项目公司注册后,乙方在搬迁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及设备搬迁安装费用给予1000万元的补偿。
(三) 将乙方所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列入赣州市的政府采购目录,并享受本地企业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四) 积极支持乙方企业上市,并为乙方企业上市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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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 协助乙方办理好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三) 依法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二) 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 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投资内容。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并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二) 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并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三) 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按以下约定处理:(1)不享受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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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甲方有权收回项目用地,并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四) 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达到本合同纳税目标约定,则按以下约定处理:(1)不享受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支持政策;(2)以未完成的纳税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 若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甲方上级政府政策调整及规划变更的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由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继受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阅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保证本合同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依法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后生效。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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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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