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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料管理要点

来源:易榕旅网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150F102701 制度页数:共5页 编 制 人:杨国俊 审 核 人:王国军 批 准 人:万如铁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9日 生产领料管理要点(暂行) 主办单位:财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物资的重复储备和库存资金占用,提高当期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促进物资保管部门加强与生产单位的协调和沟通,为全面掌握生产领用物资的消耗情况,确保生产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和发放,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已领用的各种原辅材料、包装物、备品备件等物料的管理。

第三条 本要点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供应处是入厂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物资领用、发放程序;对可以旧换新物资进行界定,严格执行以旧换新规定;监督直供和代管物资的使用情况,及时办理出库手续;负责组织对生产领用物资及生产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的盘点工作;对已领未耗物资进行确认,并办理假退库手续。

第五条 各厂、处(中心)负责直供和临时存放在本单位物资的保管,及时将物资的存放地以书面及平面比例图形式报供应处备案;建立物资领用、消耗台账;参与生产领用物资及生产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的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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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领未耗物资及时办理假退库手续。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各单位领用物资的成本管理核算;参与季度末对生产领用物资及生产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的盘点;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第七条 审计监察处参与季度末对生产领用物资及生产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的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第八条 设备处、企划处参与季度末对生产领用物资及生产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的盘点。

第三章 生产领料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实行仓库集中管理体制。各类物料由供应处集中管理,各厂、处(中心)不允许设有二级库。

第十条 公司对生产所消耗的备品备件及材料等,实行以领代耗。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的特点,为减少各厂、处(中心)对物资的占用、积压,供应处实行24小时配送服务,确保生产所需。

第十二条 各厂、处(中心)生产领料应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人为调控。

第十三条 各类直供专用物资实行以盘计耗的管理办法,实物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供应处履行库存管理及监管职责,实物由各厂、处(中心)代保管,同时各厂、处(中心)对此类物资的存放地应以书面及平面比例图形式报供应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虑到公司库房、置场的现实条件,各厂、处(中心)领用的大型、专用的备品备件,由供应处确定是否存放生产使用单位。但实物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供应处履行库存管理及监管职责,实物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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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处(中心)代保管,同时各厂、处(中心)对此类物资的存放地应以书面及平面比例图形式报供应处备案;其他备品备件一律实行以领代耗。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以旧换新。供应处应对可以旧换新物资进行界定,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厂、处(中心)必须设置统计台账,加强物资领用、消耗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入库、出库手续,入库、出库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 各厂、处(中心)已领未耗物资及各类直供专用物资等必须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征在规定位置上整齐排列,禁止乱堆、乱放,不得让已加工面着地;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第四章 生产领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厂、处(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履行本单位领用材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并准确、及时地登记领料台账等职责。

第十九条 各厂、处(中心)应严格加强已领用物资的管理,作业区领料时,须填写领料单经本单位一级主管签字同意或一级主管授权人员签字同意,方可领料使用。并在当日对己领用物资登记台账并结出余额,作为月末或季末盘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供应处核定的以旧换新范围内的物资,报废物资未返回的,供应处保管人员应拒绝办理领料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供应处与各厂、处(中心)对由一级库领用的物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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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数量和质量应予以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次发现问题由领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供应处与生产厂、处(中心)每月底对生产领用物资盘点一次,主要查核直供专用物资及大型、专用备品备件等由生产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是否完整、以及消耗是否准确。

第二十三条 每季末由供应处牵头,生产厂、处(中心)、企划处、财务处、设备处、审计监察处配合对直供及由生产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进行盘点,核查物资是否完整、消耗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执行以旧换新、是否账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生产单位领用的所有物资是否全部消耗,并修正当期消耗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月末盘点后,除由供应处确定的由领料单位代保管物资外,所有己领未耗物资,必须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当期出库成本办理假退库。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供应处应对直供物资及由生产单位代保管物资严格按照公司库存物资进行管理,监督生产厂使用情况,做到消耗物资及时出库,出现亏库由供应处负责,严格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在每季末盘点中,盘出的长期未使用的直供专用物资及大型、专用备品备件,已形成贬值的,由审计监察处核实原因,如由于采购计划造成的,追究生产单位及设备处的责任,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由于供应处原因造成的,每次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月、季盘点中盘出的已领未耗物资由供应处等单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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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当月必须办理假退库,领料单位必须确保退库物资的使用性能安全完整。同时为严肃领料工作,减少资金占用,如当月退库材料金额占此类材料的5%以上时,将超过部分计入领料单位考核成本;在本批次材料未使用完毕前,供应处应严格控制该单位再次领用,避免造成过多材料积压在领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生产单位已领未耗物资,供应处要及时办理假退库手续,如人为原因未能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供应处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超储、变质、积压物资,依照《采购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各生产领料单位不能准确、及时地登记领料统计台账的,影响盘点需求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要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要点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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