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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地施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来源:易榕旅网


工程工地施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工程工地施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男,出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居农,现住xx市xxx区xx村。

案由:答辩人于xx年x月x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龙xx提起之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xx年x月xx日,包工头华xx委托我请民工到其承包的xx县xx乡xx村的地基基础工地“灌桩”,我为其介绍了同乡龙xx等4人。x月x日,华xx本人通知龙xx等并亲自带领4人到其承包的工地。在此过程中,我与原告龙xx之间并无劳动雇佣关系,仅充当介绍人角色而已。x 月xx日,原告在操作搅拌机时意外被机械绞伤左手拇指。获知事情后,我迅速与华xx取得联系,共同将原告送到康阳骨科医院。并当即要求华xx停工,待事情解决好再说,但是华xx为了工程进度强烈要求继续开工,在病房当面对原告承诺医药费用由他全部负责,并当场垫付了3100元,术后再次垫付了1000元。大约十天后,原告告知我华xx有意回避他,我立即通过各种渠道与华xx取得了联系,多次要求其兑现诺言,付清医药费,但华xx态度不明确。直到x月x日原告病情好转出院,期间我为原告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x月x日,原告手指因术后感染,需要进行截指术。我再次找到华xx与原告进行协调,经过双方协商,华xx暂垫付1500元,我暂垫付500元供其手术。可以说,为了协调解决事件,答辩人已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据此,答辩人认为原告龙xx认定我为直接责任人,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本人银行账户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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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在诉状中说与答辩人构成事实劳动雇佣关系,这是不成立的。答辩人并非工程承包者,仅是替包工头介绍同乡民工,充当的只是中间人的角色,并非雇主,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二、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这并非答辩人的责任。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一直积极、主动而诚恳地为解决问题而多方努力,从未有过逃避责任的行为或想法。虽原告与xxx之间存在意见分歧,但是答辩人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xxx与我财产60000元,并惟独实施冻结本人银行账户上24000元存款,这种不分轻重、不论主次且不公平的做法更无道理。究竟谁应该负主要责任?为何仅仅冻结答辩人的存款?原告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忽视法律的公正性。

应当指出,对于龙xx雇员受害一事,我已经作了最大的努力,并主动地担负起了自己应负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己不应该是龙水清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直接责任人,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公平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书副本2份。

答辩人: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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