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和难点】
建筑安全疏散设计;内部空间形体与声学设计要求;视线设计;舞台设计;技术设计。
第一节 概论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2、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 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节 基地和总平面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注: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指可通行宽度,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带。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2.0.2
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2.0.3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第三节 前厅部分
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座计。
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座计。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0.04㎡/座。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座计。 衣物存放不小于0.04㎡/座。
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比率为1∶1):
一、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二、女厕:应按每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第四节 观众厅
1 视线设计
剧场观众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如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地面处;
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
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移,不应大于1m。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
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5m。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28m。
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2 座席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70㎡/座; 二、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座; 三、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55㎡/座。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78m,软椅不应小于0.82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二、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1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三、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二、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3 走道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连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二、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kN/m。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第五节 其它
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舞台 1 主台、侧台
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箱形舞台设计可参照表5.1.1的规定: 台
口和主台尺度
剧 种 台口( m ) 宽 高 主台( m ) 宽 进深 净高 观众厅容量 1200 1400 歌舞1401 剧 1600 1601 1800 ~ 12 ~ 24 ~ 15 ~ 16 ~ 14 21 20 7 ~ 8 27 ~ 14 ~ 7.5 ~ 27 ~ 18 ~ 17 ~ 16 8.5 30 21 22 ~ 16 ~ 8 ~ 9 30 ~ 21 ~ 18 ~ 18 33 24 24 话 剧 10 ~ 18 ~ 12 ~ 13 ~ 5.5 ~ 21 15 17 500 ~ 800 11 6.5 801 ~ 1000 11 ~ 21 ~ 15 ~ 14 ~ 6 ~ 7 24 18 18 1001 ~ 12 6.5 ~ 1200 12 ~ 24 ~ 15 ~ 15 ~ 7.5 13 27 18 19 15 ~ 10 ~ 12 ~ 8 ~ 12 15 500 ~ 800 5 ~ 6 18 10 801 ~ 1000 5.5 ~ 18 ~ 12 ~ 13 ~ 9 ~ 11 6.5 21 15 16 1001 ~ 10 ~ 1200 6 ~ 7 21 ~ 15 ~ 14 ~ 12 24 16 17 戏 曲 台唇边沿到台口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 主台和台唇的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台面应做木地板,板面不宜光 二、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kN/㎡ 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
二、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 三、侧台口的净宽、净高应便于迁换景物;
四、设有车台的侧台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台总宽加1.20m;
五、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外门应不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保温,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 六、侧台地面标高、活荷载与主台同。
主台上部应设栅顶,如受条件限制不设栅顶,必须设工作桥。栅顶或工作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栅顶或工作桥的工作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65m;
二、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1.5kN/㎡,栅顶缝隙宽不宜大
于30mm。
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并不得少于2层;
二、天桥的活荷载和变向荷载均应按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2kN/㎡;
三、第一层天桥的高度,应使侧光光轴射到舞台轴线,与台面的夹角不大于40°。桥下如设置风管,不得影响侧台口的通行高度;
四、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并考虑悬吊景物的向上拉力和水平拉力; 五、侧天桥除满足安装设备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m,后天桥净宽宜为0.60m~0.90m;
六、上层天桥的净高宜为3m。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护网构件与运行配件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护网应设检修门。
主台通后台的门,不应少于两个,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2 乐池
歌舞剧场必须设乐池,其它剧场可视需要设置。乐池面积按乐队人数计算,乐队每人不应小于1㎡,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面的净高不宜低于1.85m。 乐池应两侧开门,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1.85m。 3 舞台机械设备 剧场舞台设计,应根据工艺,满足舞台上部各种悬吊设备和下部各种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检修、操作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栅顶上部应设悬吊大幕、假台口、吊杆等设备的专用梁,其位置、数量、长度、荷载视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设置假台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假台口上框,不得少于两排吊点,吊点数量不得少于6个,并应沿固定的垂直导轨升降,两端与第一层侧天桥码头相通;
二、假台口两侧框,应沿固定的上、下导轨水平移动,下导轨不得高出台面,其缝隙可用活动板条镶平;
三、假台口各层站人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1kM/㎡,栏杆的高度和做法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四、假台口朝向观众的一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和不透光的饰面层。 不设假台口的舞台,台口内两侧应设灯光架。 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5m;
二、灯光吊杆间距,投光一面不应小于0.45m,背光一面不应小于0.35m;
三、吊杆的数量、长度、吊点数量、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要求确定,吊点间距不宜大于5m。
灯光渡桥两端应设码头与侧天桥相通。
当剧场设置升降乐池、升降台、车台或转台时、台仓和机房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等技术要求,操作室的位置应考虑直观条件,便于观察机械运行。
各种舞台机械台面的活荷载不得小于4kN/㎡,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8mm,高差不得大于5mm。
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
固连续的栏杆。
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灯控室的位置,必须便于观察表演,宜设在观众厅后部,但调光柜和主回路换接系统应靠近舞台。
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表演。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宜为50°; 二、第一道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1m,下部应设50mm高的挡板;
三、射光口必须设护网,网孔对角线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5mm。 四、面光桥及护网构件,均不得妨碍面光射向表演区;
五、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灯架的活荷载不应小于1kN/m。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耳光室的位置,使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45°;
二、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地面应高出舞台面2.50m,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不应小于1.20m,丙等不应小于0.90m; 三、射光口护网,应符合第5.4.3条第三、四款规定。
如设有升降乐池或乐池加盖板,扩大台唇表演区时,应按照表演区前移的位置,增加面光桥和耳光室的数量。
第六节 后台
后台各室的面积,应根据剧场等级和演出剧种人数计算确定。 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面同层;
二、1~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不应小于12㎡。4~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三、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四、室内应设洗脸盆,甲、乙等剧场的主要演员化妆室应设卫生间。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40m。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门。
盥洗室、淋浴室和厕所,不宜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盥洗室洗脸盆每6~10人设一个; 二、淋浴室喷头每6~10人设一个;
三、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面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70m。 剧场设排练室,器乐、声乐练习室时,应防止人流、排练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后台应设门厅、演出办公室、休息室、贮藏室、维修间和行政管理用房。
第七节 防火与疏散
1 防火
剧场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之规定。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非燃烧体。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应采用非燃烧体。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观众厅吊顶内应设置检修马道,宽度不应小于0.65m,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剧场建筑如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则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如设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2 疏散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二、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
四、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等应加阻燃处理。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二、两米以下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三、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及存衣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四、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小时; 五、装修材料宜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如采用可燃材料时应加阻燃处理,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六、疏散通道应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20m长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级,超过18级时,每增加一级,踏步放宽.01m,踏步高度作相应降低,但最多不得超过22级。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小于1.10m; 二、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弧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1.20m; 三、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不应采用垂直爬梯。
剧场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厅宜建在底层或二、三层; 二、出口标高不应高于所在层的标高; 三、应保证有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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