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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产品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问题,小化肥生产企业,尿素产品【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0﹞186号【发文日期】2000-06-01【实施时间】2000-06-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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