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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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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辞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二、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连续旷工3日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秩序者; 6.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7.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8。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9。擅自离职、兼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0.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1.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2。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3。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4.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第五条 公司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填写《员工辞退说明书》,填妥后由行政人事部审核。

第六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在财务办清各种结算.

第七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说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八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辞退部门经理级员工,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三、辞职管理

第十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部门主管领导提出辞职请求,试用期员工提前一周提交离职申请。

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十四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结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十六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一)审查其劳动合同; (二)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三)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四)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五)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员工辞职时,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一)公司的文件资料、项目资料、电脑、U盘等; (二)公司办公用品、名片、钥匙等; (三)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四、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部执行,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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