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 JI YU FA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浅析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制、法定认缴资本分期缴纳期限等规定。在此种情形下,若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在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下,能都请求出资义务未届期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使得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建立该制度的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2月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再作出要求;二是简化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无需提交提交验资报告;三是改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相比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取消了很多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定,资本制度更为宽松,极大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但是由于此次对公司法的修改过于仓促,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建立落实,改革后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股东出资自治,在实践中出现了认缴数额大、实缴数额小、出资期限长的公司,有学者称之“无赖公司”,在此种情形下,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流困难,此时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将陷入困境。为此,在理论解出现了能否建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出现无法偿还债权人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受股东出资期限限制。
二、认缴制下建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优势与可行性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优势。有观点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
◎瞿阳帆
到期债务时,应该依靠破产程序中的加速到期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困难,破产程序复杂,且法院能够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不多,法院不愿接收破产案件。破产程序极其漫长,且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势必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相比之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本更低、速度更快,能够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 目前,我国除了破产程序外,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有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是,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条件和标准极为苛刻,启用法人格否认程序要求股东必须以逃避债务为动机,并且产生公司运转资金严重不足的后果。债权人不能仅仅依据认缴期限过长等理由要求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现有制度下,建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都有利。对债权人来说,其是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并且能够在较低成本之下,获得利益最大程度的保障;对公司来说,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充实公司资本,避免公司陷入资金流困境;对股东来说,股东出资能使公司经营更加顺利,创造更多经济利益。2、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可行性分析。目前,对于建立认缴制下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以下几种路径选择:
第一,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义务。《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可以对该条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扩张解释。将该条扩张解释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当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时,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实缴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第三,通过立法直接规定债权请求权。该路径是指通过修改公司法的
形式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不受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
第四,通过代位权行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当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债权人有代位权,可以直接向次债权人提出债权请求。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当股东未实际出资、公司又怠于行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公司向股东行使权利,要求股东履行债务。
笔者认为在所有构建路径当中,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扩大解释作为路径是最为合理的。首先,《公司法》的修改过于困难,且需要较长的时间,而目前产生的问题已经亟待解决。其次,《公司法》第3条第2款并非是完整的请求权规范,该条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阐述与界定,债权人无法将其作为请求权基础。且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赋予股东有限责任,在公司或者债权人要求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可以以此为抗辩,要求自己仅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结语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为了平衡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到期债权利益而设计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但是制度的构建与适用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参考文献:
[1]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6,(09).
[2]卢宁.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6).
[3]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J].科技与法律,2014,(3).
(作者:瞿阳帆,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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