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话题小论文
题目:我眼中法治国家的建设
专业:法学
学号:1007010502
姓名:王佳恒
我眼中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谈法治之前不得不先谈谈人治,因为它们存在历史的联系。人治就是如古希腊柏拉图所主张的“贤人政治”、中国儒家所主张的“为政在人”。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方式。
人治作为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具有如下特征:一、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其意志直接就是行动指南,就是根据,而无需规则也无需转化为规则。二、其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三、是轻视法律,这里的法律或者说是法制,在人治中,法律或法制的地位是地下的。因为在人治中会用到法律或法制,但那只不过是领导人手中的工具,是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四、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与准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为法治应该是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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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治而不是恶法之治。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权贵和庄家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而,法治和人治存在着根本的对立:一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和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二、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与权力,但这就整体而言,就每个具体的的权力来说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人治中权力只从权力,最高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三、在法治中,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是反对这些理念的。
由此可知,法治的确优于人治。法治取代人治是历史的必然,是历史的规律。中国同样要顺应历史的潮流,新中国从建国以来就进行法治实践,不断进步和完善。作为里程碑的是,我国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的宪法进行修正,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依法治国的方略被上升为宪法原则。
回顾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表面上看是经历了五个社会形态,实际上是直接从封建社会步入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说直接从几千年的人治一下跨入社会主义的法治。不论是悠久的人治历史,还是短期的法治建设,都在告诉我们,法治建设的道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严格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准则。离开了依法办事,再好的立法意图也不可能转化为社会的现实,而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为可怕。因此,作为法治的依法办事首先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要求。制约权力是法治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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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权力的拥有者永远会将手中的权力发挥到及至,直到运行的边界才肯停止。这些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因为他们的不依法办事要比一般社会主体更难以追究;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法治的破坏要比一般社会主体更为严重。所以法治必须首先对拥有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实行制约,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法治,否则法治就可能因权力的不受约束而毁于一旦。
行政是国家的最主要的政治权力,与立法、司法等相并列,并拥有远比立法和司法更大的社会管理权力,所以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最核心的部分,没有法治政府就没有法治国家。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项艰巨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现实生活中的暴力拆迁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真的好大,达到无所不能,而且还在扩大。法治的关键是制约权力,那么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制约和监督政府的行政权力。然而,中国却正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我们要发展民主政治,增进公民的权利。因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集中发展经济,实行一定程度集权。一方面要建立有限政府,进行权力限制,另一方面又要积极行政,进行权力扩张。可想而知,在人治历史悠久的中国,权力的扩大,只会偏离法治偏向人治。
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权与法谁更大的问题,按道理,法治国家当然是法律至高无上了,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但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的扩大就是对法治的挑战,因为权力的扩大就会伴随着权力的滥用,这虽不是真理却是亘古不变的经验。法治就会被权力的滥用给削弱。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靠的是分权制衡,而我们用的是监督制约。在政府权力扩大的现实下,唯有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才能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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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法治国家的建设还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推进司法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总而言之,选择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坚定不移的走法治建设的道路。法治国家的建设的重点是建设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就是完善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而我知道这恰恰又是最难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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