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台规定
1 目的
规范船舶防台和抗台,确保船舶安全。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 责任
3.1船舶成立“防台领导小组”,由船长、部门长组成,船长任组长。“防台领导小组”负责对船员进行防台教育,提高船员防台知识和技术操作水平,落实防台具体措施,做到常备不懈。
3.2当船舶受到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下同)威胁时,船舶“防台领导小组”应经常研究和注意风情变化,加强与公司“防台指挥小组”及当地防台指挥部门的联系,执行公司防台指挥小组的命令,做好防、抗台工作。
4 防台准备
4.1船舶在台风盛行季节来临前一个月,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按公司签发的防台措施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在可能对本船有影响的台风来袭前必须再自查一次。船舶大型维修保养项目应安排在台风盛行季节前完成。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问题,应通过邮寄、E-MAIL等形式向机务报告。
4.2航行中,每日抄收有关航区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报至少二次,遇有台风进袭时,航行我国沿海船舶除抄收我国大陆发布的“台风警报”外,还应按照船长指示,收录沿海各海岸电台发布的“台风警报”。
4.3停泊中,每日抄收有关航区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报至少一次。每日0800、1200、1600、2000应观测记录气象实况,并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4.4台风季节,在港船舶最少系泊系缆数可根据港口环境或码头的要求执行。
4.5有气象传真接收机的船舶,每日应按时收录有关国内外各种气象传真资料,结合航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并注意气压的变化和预兆。航行南中国海船舶特别要警惕在南海(包括北部湾)产生的台风由于预报不及时有突然袭来的可能。
4.6开航前,应按航区情况备足额外的粮食、淡水和燃料。
4.7合理配载和压载防止受大风浪影响,稳性恶化或力矩、剪力过大而危及船舶安全。
4.8停航(包括临时性停航及停航封存)和航修船舶,听从“公司防台指挥小组”指挥,做好防台工作;进厂修理船舶(包括抢修、小修、检修、恢复性修理和事故修理),仍应按本规则的要求,主动配合船厂,做好防台工作。
5 “台风威胁中”的措施
船舶在未来24小时—48小时内,将遭受台风影响,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应被认为“在台风威胁中”。
5.1当获悉有“台风威胁”即当地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时,在港船舶的高级船员均应立即回船,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5.2及时将台风中心的位置和移动方向记入“台风位置标示图”或“海图”上;每二小时准点观测气象,记入《航海日志》;结合现场气象变化,不断进行分析研究,做好防御准备。
5.3“台风威胁中”的航行船舶,应根据威胁情况、避风港距离及航行条件等进行周密规划,争取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前驶入避风港。在海上应及早进行规避或驶入台风可航半圆,以防陷入台风中心,同时还应警惕
以下情况:
5.3.1 台风移动方向转变或移动速度加快,风力逐渐增强,顶风航行,船速减低,可能使船舶提前陷入台风严重威胁范围之内。
5.3.2 大雨袭来视线不清,不易找到陆地目标或助航标志。
5.3.3 台风接近后,潮流规律可能紊乱,海上发生长浪,要求船底比平时有更大的富余水深。
5.3.4 无充分把握时,不可作横过台风进路尝试。
5.4“公司防台指挥小组”的命令与实际情况不符,危及船舶安全时,船长作全面分析研究后,可立即采取紧急规避措施,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调度处及“公司防台指挥小组”。
5.5在港船舶不准洗炉或检修主机、副机、锚机和舵机等重要机械设备,已经进行上述工作的船舶应尽快在“台风严重威胁中”前装妥,以备使用。
5.6台风袭击期间,停泊在港口的船舶,均应启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
5.7港内避风船舶应加强与港口联系,服从港口当局统一安排。在国外港口应按当地港口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台风严重威胁中”的措施
船舶在未来12小时─24小时内将遭遇台风影响,风力可达6级以上,应认为在“台风严重威胁中”。
6.1在港所有船员获悉船舶在“台风严重威胁中”时(即当地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时)应立即回船。值班驾驶员应设法通知所有船员回船抗台。
6.2在港船舶船长应即和港口当局取得联系,结合本船具体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6.2.1 封闭露天甲板上的所有舱口。
6.2.2 拔下露天甲板的通风筒,盖上木盖,套上帆布罩,加固机(炉)舱、厨房等处的高大风斗和烟囱,吊杆应放妥固定。
6.2.3 甲板上的出入口、通道口和水密门除急用者外,应紧密关闭,旋紧舷窗及风暴盖,旋妥油、水舱的测量孔盖。
6.2.4 燃油淡水应尽量分别归并在尽可能的舱、柜,以减少自由液面,空船或轻载船灌妥压舱水,保持良好稳性和减少受风面积;
6.2.5 甲板上易移、易损物件,包括救生艇、救生筏、舷梯等须固定绑牢;危险物品妥为安置;物料间的油漆物料、灯具及厨房用具、餐具等应妥为放置;甲板和通道装好扶手索,以保护行人安全。
6.2.6 检查驾驶台与船首及机舱、舵机间之间的通信联络设备(包括电话、话管、对讲器和车钟等)保证畅通,电台用的应急蓄电池应充足电。
6.2.7 备妥主机,加强值班,每小时准点观测、记录气象,进行分析研究,并按时收听“电报”和“台风警报”。
6.2.8 已靠码头船舶,应增加系缆和碰垫,增加的系缆数不少于港口当局或码头规定的最少系缆数的20%-30%,必要时加保险缆。系缆摩擦处垫好衬垫并使各缆受力均衡,碰垫要随潮水涨落调整位置。
6.3抛锚船舶
6.3.1 应考虑在底质好,水深富裕,能遮蔽风浪,并与危险障碍物和附近船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处,出链需有足够长度。
6.3.2 抛锚时,应注意两锚夹角不宜太大,两锚锚链长度相差不宜超过两节。船舶处于台风右半圆时,锚链应该左长右短;处于左半圆时应右长左短(南半球相反);并随时注意和防止锚链绞缠。
6.3.3 必要时可抛“一点锚”(即同时抛下左、右锚,并同步松左、右链,利用两锚孔间距和采取不使锚链堆积的措施,使两锚不致相缠)以增强抓力。
7 “台风袭击中”的紧急措施
台风中心接近,风力增强达8级以上时,应被认为在“台风袭击中”。
7.1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尽最大努力战胜台风,如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尽一切可能救护船舶,防止损失扩大,随时保持与公司调度处的通讯联系。
7.2轮机长应下机舱指挥,保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在机器安全范围内尽一切可能提供驾驶台需要的主机转速。
7.3大副兼任抢险队队长,组织人员按指定地点集中守值,以便发生障碍或其它意外情况时,立刻进行抢修或抢救。
7.4抢险队(空班船员都编为抢险队)主要工作:
勤测各油、水舱,关注各部位水密情况。
巡视各处排水是否畅通。
巡视各处绑扎是否牢靠。
按船长的指示进行各项抢险工作。
7.5注意人身安全,在甲板上工作的船员,其领口、袖口和裤脚均应扎紧,系安全带或穿救生衣。
7.6船舶航行中被迫遭受台风袭击,为避免卷入台风中心,以减少危险和损失,可采取以下措施。
7.6.1 在右半圆,应使右舷首受风,全速航行,航行困难时,则使右舷首受风,减速滞航漂浮;在左半圆或台风进路上,应使右舷尾受风顺风航行,顺风航行困难时,则使左舷首或右舷尾受风漂浮(南半球相反)。
7.6.2 经常测算船舶摇摆周期,调整航向、航速,勿使摇摆周期和波浪遭遇周期相一致,防止谐摇(在横浪中航行时尤为重要),同时还应避免船首和狂浪发生正面撞击。
7.6.3 在大风浪中调头十分危险,如为形势所迫必须调头,应考虑本船稳性,趁风浪相对较弱间隙,慎用车舵,尽快转调。
7.6.4 当船体产生左(右)倾斜时,应避免向倾斜的高舷一侧大舵角转向,以免加剧倾斜,并立即检查水密门窗关闭情况,尽量使船首迎风浪,然后设法将船体平正。
7.6.5 为避离台风中心而顺风航行时,应考虑到风浪、视线不清、船体摇摆、稳性恶化、航速特快和船位不准等情况。因此,在接近岸边、岛屿或滩险的海域,特别是夜间更应提高警惕,谨慎驾驶,必要时可顶风滞航,以防发生事故。
7.7锚泊抗台
7.7.1 备妥主机,必要时派人到船首看守锚链,随时将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报告船长,以便及时运用车舵减轻锚链受力,缓和船身偏荡。到船首看锚链人员应为二人一组,各携带一只手持对讲机。报告锚链方向可用时钟钟点表示。主机转数可按具体情况与轮机长临时商定。
7.7.2 根据风向转变,及时调整锚链长度,使双锚锚链受力均衡。
7.7.3 在大风浪中松放或绞收锚链,应合理运用车舵配合。松链时,宜左右交替缓缓放出,防止不易刹住或
受力过猛切断锚链。绞锚时,宜待船首下跌,锚链松驰之际及时绞收,以防损坏锚链和锚机。锚离底前,要注意防止船体被迅速压向下风,造成不利局面。
7.7.4 锚泊中应经常利用各种方法核对锚位,防止本船走锚。对周围锚泊船的动态应经常注意观察,发现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时,要果断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7.7.5 “台风眼”过境时,应抓住短暂无风的时机,重新调整抛锚部署,以防御相反方向狂风的袭击,并避免锚链发生绞缠。
8 台风过后的工作
8.1对全船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特别是锚链、锚机、舵机和主机等)。
8.2台风过后,应警惕潮汐规律可能发生紊乱,浮标可能漂失、灯光熄灭,江河口外浅滩可能发生变动。
8.3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全船防台的技术操作水平。
9 监督
本规定执行情况列入管理体系运行检查内容。
公司车辆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落实公司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车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车辆安全控制指标,
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车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公司车辆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4、强化车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车辆相关人员的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车辆安全技术和车辆安全管理经验。
5、加强车辆安全的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车辆安全排查及各类事故隐患。
6、定期召开车辆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公司车辆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车辆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7、落实车辆安全经费。公司确保车辆安全费用支付,保证车辆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车辆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8、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语音转弯提示器等车辆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车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9、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车辆安全管理档案。
10、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车辆安全管理和车辆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车辆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2、定期开展以车辆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车辆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车辆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汽车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3小时
出口装箱管理制度
1、目的
对进出货的集装箱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出入货柜箱的安全以及最终产品质量满足产品标准。
2、范围
适用所有进出本公司集装箱。
3、职责
3.1装箱员负责对出货集装箱外围、内部、装货过程直至装柜结束的查验、确认。
3.2仓库保管员负责对收货集装箱外围、内部查验并上报生产部和市场管理部。
4、管理要求
4.1入厂装柜的登记和检查
装箱员负责对到厂的货柜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货柜是否经过改装,藏暗格(检查改装的七个检查点:柜顶、货柜天花板、货柜门、柜地板、柜下部、左边柜墙、右边柜墙、后部柜墙),货柜是否能关好,有无漏水,货柜是否干净,是否适合装本公司产品,货柜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柜内是否有异物;生产部在装柜时负责对以上事项进行复查。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上级主管,由主管通知相关人员协调安排更换货柜,以免影响正常出柜。
4.2仓管员按照公司程序负责核对出货文件,确保所装货物产品合格并与装箱单数量相符、品名无误。
4.3仓管员安排装箱,并对正在装柜的货柜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装柜起止时间,货柜型号,拖车车号,货柜上封条是否和出货文件上相同,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4装箱员负责核对集装箱封箱锁号。并在装箱完成后确认集装箱无误后方可封箱,上锁。
4.5整个装箱过程均需拍照并作相应记录留档。
4.6货柜司机进出工厂,保安员必须详细检查拖柜司机的有效证件,登记拖柜司机的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登记司机所托货柜的型号、拖车车号、出厂时间。
客运站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和省、市、县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站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建设,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煤、油品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成本,提高单位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用电管理
1、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时不开空调;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办公室、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饮水机)。
4、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5、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笼头。
2、工作人员每天要根据需要装灌适量开水,各种会议一般不提供瓶装矿泉水。
3、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一、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发放文件要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提倡双面印刷。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减少电话的通话时间,尽量长话短说,禁止单面记录,用完后才能领取新笔记本。
6、笔记本要双面记录,禁止单面记录,用完后才能领取新笔记本。
二、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在集体公务活动中合乘公务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距离较近时不使用车辆。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轮胎工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正确操作、维护、保养机具设备。
3认真按照轮胎维护作业技术要求,做好轮胎的维修作业。轮胎充气前,要做好防护保险措施。
4按规定着装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如实向领导报告。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7拒绝违章指挥,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某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科(设备)岗位安全职责
一、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铁道部、局工务规章、文电、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要求,结合段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的旧轨料、道口管理制度、办法、补充规定、细则、标准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线路技术图表管理工作,及时修改设备图表,确保现场与图表一致。
3、负责道口维修、专项整治及成本管理、控制、分析;
4、负责道口备用料统计、补充工作;
5、负责组织线路设备春、秋检,做好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6、负责建立设备隐患库,及时提报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
7、负责旧轨料年报上报及调拨管理工作。
8、负责代维修、军事专用线的管理、验收、维修和合同签订工作。
二、安全责任追究
1.因道口技术规章、管理标准修订不及时、内容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2、因道口设备养护维修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因设备隐患库建立不完善,数据不真实,未按设备严重程度制定措施,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三、专业管理工作措施
1.每半年对本专业规章制度、文电进行一次清理,公布有效及废止文电目录。每年对技术规章目录进行一次清理。
2.组织开展春秋检活动,根据段内线路设备现状建立完善设备隐患库,段自行解决问题倒排计划限期整改。需专项整治项目制定详细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及整改期限,限时处理。需路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专题报告形式报路局申请解决。
3、每月对管内道口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明确处理期限及责任人限时处理。
4、及时提报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批复后办理招投标、开工施工手续;按施工进度做好施工作业管理及验收计价工作。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第十三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第十八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
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集装箱堆场的安全规定
集装箱堆场针对不同的货物种类设定有不同的管理区域和措施。一般集装箱在水里能保持48小时的水密,所以一般的风吹雨打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首先,集装箱不怕雨淋,因为是密闭状态,除非箱顶有破损,所以在大多数集装箱港区和堆场有专门人员从事查看箱顶的工作。
其次,集装箱分重箱(有货物)和空箱(无货物)之分,一般来讲重箱最多只能堆到4只高,因此无需担心大风刮落。而空箱可以堆到8只高,且没有货物,自重较轻,大风天气极有可能吹落,但是空箱往往百只以上堆在一起,以长方形密布紧挨在一起,相互作用力下形成一定的抗风力,只需简单采取外围固定即可。
还有,危险品集装箱必须堆存在危险品堆场,堆场有监控、喷淋、巡检等措施,危险品箱堆存规定不得超过2只高,且高危危险品不得堆在上层,因此不会倒地。
另外,危险品送入集装箱前必须加外包装,一般为密闭桶装后集中打包,再恶劣的天气也不怕损坏或泄漏。而危险品集装罐(通常存储气态、液态等)外层充有惰性气体,更加安全。
对于特种箱比如危险品有专门的堆栈,危险品堆栈一般在特殊的仓库里里面有专用的消防、安全设备检测危险品货物。
在6级以下的风力的情况下,4个高-5个高的集装箱是不会被吹倒的,如有必要会在箱子底部安装底锁固定,在大风情况下比如台风来的时候就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了,比如安装档风墙和设定固定锁保证安全。
港口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建立合理的多元化、多渠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投入保障
第一条我区境内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应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足配齐。
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人员配备,应设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每个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交通协管员,500户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应聘请2至3名交通协管员,负责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本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整治工作。
第二章资金投入保障
第四条根据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并将其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以确保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存在的重大隐患整改资金,应按其管理权限,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财会制度,应建立安全措施经费科目,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一)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通风工程等;
(二)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等及设备的维修维护;
(三)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单位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本企业的安全投入。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传,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
第十一条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政府监管的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改;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车管干部带队制度
一、重大活动,超过用两台以上车辆,车管干部要亲自带车,根据执行任务情况,按照领导的要求,组织司机开好临时安全会,制定临时实施方案。
二、长途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车管干部要带车,负责交通安全,车辆的运行计划,制定复杂天气和复杂路面行车措施,协助司机排除机械故障,车辆检查保养,确保连续行车安全。
三、遇有突发事件(抗洪抢险),车管干部要亲自带车执行任务,控制车速,实地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影响突发事件用车。
四、车管干部带车外出执行任务,要以身作则,遵守交通规则,提醒或制止司机违章驾驶车辆,帮助司机观察路面车马行人情况,减轻司机的疲劳程度。
五、在外执行任务,车管干部要协助安排好司机的食宿,合理地制定第二天的行驶路线、运行时间、行驶
里程。
六、检查在外执行任务车辆的停放,原则上停放在停车场,没有停车场的要选停比较安全的地方,要锁好防盗锁,锁好车门锁,防止发生车辆刮碰或被盗事件。
汽车维修安全操作守则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中工具必须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完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铁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一定顺序整齐安放,不得随地堆放。拆装车辆做到油、水、零件不落地,保持双手、零件、工具、场地的清洁。
3.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泼或倒人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对地毯及座位必要时要使用保护垫布、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5.在车上修理作业及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不得吸烟;不准在修理汽油车的旁边烘烤零件或点燃喷灯等。
6.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三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搁车凳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放松千斤顶时,要先看车下及周围是否有人,只有确认人员都在安全位置时,才能放松千斤顶。
7.在修理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零件或更换件是否合乎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8.发动机进行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位的装配工作是否已全部结束,是否按规定加足了润滑油、冷却水,起动时置变速器于空档位置,拉紧手制动。
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9.发动机在运转中不允许进行检修工作。
汽车路试后进行底盘检修时,要防止被排气管烫伤。发动机过热时,不能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喷出烫伤。
10.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处室和部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局机关各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应急预案、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组织制定和完善局机关安全应急体系和“三防工作”。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简称“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督促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属事业单位逐条落实。
冬季行车规定
第一条在冰雪道路上行车,应避免急扫方向,不滑行,避免使用紧急制动,要利用发动机牵制作用,降低车速,遇较大冰雪、冻的道路上行驶应安装防滑链,慢速行驶。
第二条 在冰雪泥泞的坡道上行驶,先要估计坡度的大小和发动机的动力,上坡时预先使用适当的低速档稳速一次通过,避免中途换档和停车,下坡时,挂低速档利用发动机牵引力控制车速。
第三条 长时间在下雪或路面积雪行车时,应配带防护眼镜。对无法分清路面情况的大雪天气,应设法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向单位汇报,不得勉强行驶。
第四条 在冰雪道路上行驶,要加大车辆的前后安全距离,降低车速,转弯时,要适当加大转弯半径,避免猛打猛回方向盘。要拉大车辆左右的横向间距,尽量不超车,严禁强行超车。
第五条 进入冬季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换季保养,并根据运行任务的特点和需要,配备冬季行车必须的物品(如防滑链、三角木、保暖罩等)。
第六条 冷车起动发动机,应对发动机进行预热。起动后应低速运转数分钟,防止润滑系油压过高冲坏床垫,防止蓄电池放电过多造成起动困难。
第七条 回场后的车辆,应放尽冷却水,(加注防冻液的除外),然后发动机怠速运转14分钟,使残留水份蒸发掉,防止发动机冻裂。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回场后,要放尽贮气筒内的沉积污水,防止管路制动泵冻冰,造成制动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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