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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易榕旅网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食药监[2017]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食药监〔2017〕11号)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7年第3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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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保障办公和执法需求,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71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129号)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9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分别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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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办公室)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组织本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动态库)、处置、清查、统计报告等日常督导;

(二)依据政策规定,对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相关制度报会审议;

(三)负责本系统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日常督导; (四)负责本系统各单位公车编制核定。

第六条 系统内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的预算编制,界定入账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动态库、实物的管理和处置、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以及车辆管理等。

第七条 各固定资产实际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保管;应设专人(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履行领用、盘点、保管、报废上交等手续,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闲置、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三章 实物资产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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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物资产的增加是指通过购置、调入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一般遵循以下程

序:

(一)计划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京财资产〔2011〕1714号)规定的配置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环保的原则,汇总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新增设备需求,统一编制下一年各单位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新增、更新预算。

使用部门对未纳入当年各单位设备购置预算的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采购需求,提出购置申请,填写《办公和执法设备购置申请表》,明确使用用途和使用人,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实物管理部门审核配备指标。

除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外,其他专项或专门用途的设备采购由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 (二)采购

当年预算批复通过的、采购计划中的、工作确需采购的资产,可直接采购。 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必须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办理。不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尽量选择定点单位采购。 (三)验收

使用部门申请的设备完成采购后,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由实物管理部门验收、其他专项或专门用途的采购设备由相关工作牵头部门验收,并履行签收手续,填写《资产采购验收单》(见附件1)。 (四)入账

实物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财务部门沟通,确认采购的资产是否纳入固定资产 4 / 5

管理,将固定资产录入动态库。

(五)分发、领用

纳入当年预算的资产采购、验收、入账完成后,由实物管理部门分发至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2);属于报废更新的,应同时回收替换,并将《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见附件3)交给实物管理部门留档。 (六)台账管理

实物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录入动态库后,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需共同核对固定资产账目与固定资产实物是否相符。无误后,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固定资产明细表》(动态库导出,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并各自存档。

第四章 实物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资产卡片录入及贴签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合同、使用明细等,在动态库中登记,并明确使用部门、存放地点、使用人;录入资产卡片时须同步粘贴实物资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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