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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来源:易榕旅网
经济与法 论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肖喜连郭帅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被害人的过错可能是导致犯罪发生、犯罪结果加重的直 接因素,因此,被害人过错到达怎样的程度能够被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行为人的审判理由,在刑事辩护中显得尤 为重要。基q- ̄t,,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出发点探讨了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过错,以及如何在犯罪人的量刑过程中对该情节给予应当的考量,以达 到维护犯罪人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的目的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期待可能性;明示公正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述 使法官认为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而对犯罪行为人从轻、减轻 过错是指过失或错误,在刑法中过错是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中 处罚。这样被害人过错才具有刑法学上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的概念。而有观点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 二、被害人过错在现有量刑体系中弱势地位的原因分析 实施的应受非难的行为。本文中所讨论的被害人的过错是被害人 从现有的法律及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可知,被害人过错只是 处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背社会公德或法律的行为,引发犯罪行 刑法量刑原则的一个考量情节,甚至是法官可以忽视的情节,导 为人的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情形。 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由上述概念可知被害人过错的特征有:第一,被害人过错是 第一,被害人过错在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其在刑法 一种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被害人过错是产生于犯罪行为人实 条文中的缺失,导致了其在量刑中不确定的地位。酌定情节是我 施行为之前或者在加害行为之中,表现为一种可认知的客观事 国法律所认可的,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被害人过错作为酌 实。第二,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引起了否定性评价。被害人所实 定的量刑情节,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 施的行为是违反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者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身危险性都有影响,应该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的情节。 为,该行为不被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否定性 但是酌定情节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靠法官的个人素质、自身经 评价。第三,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引起或激化了犯罪行为人的犯 历、知识背景等因素来考量,必然导致裁量结果的不统一。因此将 罪意识。被害人过错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引起 被害人过错法定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属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四,被害人 第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收集的是证 的过错与刑罚具有关联性。即被害人的过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明犯罪行为人有罪的证据,而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 件、制约因素都类似,这给产业结构趋同提供了良好基础。由于资 费结构也处于近似水平。为了节省运输成本,企业在苏锡常地区 源禀赋类似,各地政府在选择本地区发展战略和主导产业时,往往 随机选择产地生产,久而久之,就带动了三地的产业结构趋同。 有相同或类似的选择。因此苏锡常地区产业结构在某种程度或某 五、结论 些产业上的同构,是地区经济专业化和综合发展与产业布局的经 本文利用一个新的度量产业结构趋同程度的指标p,通过计 济学原则相结合的要求。 算发现苏锡常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程度较高。同时本文通过实证研 (--)经济联系的紧密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要素流动也对产业 究得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水平、对外贸易开放程度和投资 结构的相似性产生正面的影响 水平对产业结构趋同程度有不同程度的作用,苏锡常地区的产业 苏锡常三地经济联系的紧密性,使得相关区域之间在产业经 结构趋同与地区经济发展相辅相生,该地的产业结构趋同有着存 济发展的方面具有互相学习和模仿的可能。同时紧密的经济联 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系,必然导致要素的流动,以及由此而来的技术转移和产业转移, 参考文献 进而在相关区域形成”重合”的产业,即造成产业的同构。改革开 [1】杨治.产业政策与结构化【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放以来,苏锡常地区内部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由此形成的以技术 [2】陈耀.产业结构趋同的度量及合意与非合意性[J】.中国工业经 转移为主要载体的产业转移,是苏锡常三地产业同构的重要原 济.1998(4) 因。 [3】陈建军.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同构及产业定位【J】.中国工业 (四)运输成本与地区消费结构的相似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 经济.2004(2):l9~26 的地区产业同构 [4唐立国.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产业结构的比较分析【4]J】.上海经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区的产业与产品结构要根据市场需求 济研究.2002(9):50~56 调整。如各地区产业结构差异过大,会人为拉大区际协作的空间 【5】尹希果,李后建.产业结构趋同测度的~种新方法【J】.统计与决 距离,导致各地区产品交换的费用增加。把某些产业或产品就地 策.2Ol0(4):10~l3 分散生产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地区产业同构,但它具有一定的合 【6】石康,齐援军.产业结构趋同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产业结构趋同 理性和必要性。苏锡常地区由于经济联系紧密,资源禀赋类似,消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J】.经济经纬.1999(1) 企业导报2011年第3期 185 经济与法.. 据则没有予以认真收集。即使有证明罪轻的证据也是刑法所明文 的情节来减轻量刑:而对于明显过错和一般过错则可以适用被害 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比如自首、立功:而对于酌定情节如犯罪动 人过错来考量应当减轻或酌情减轻处罚。 机、被害人过错等方面的证据则不予考虑。甚至在开庭过程中,公 诉人员往往很轻易的就否定了辩护人在这些方面的辩护,而法官 (2)被害人过错的综合认定标准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应当是一个综合分析的结果, 也顺水推舟地在判决结果中不予考虑这些情节。因此,公安司法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被害人过错对犯罪 人员对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对维护犯罪 行为人犯罪意图产生的影响。被害人过错往往是导致犯罪行为人 行为人权利的意识淡薄,导致法官无法考察或完全忽略被害人的 产生犯罪意图的直接因素,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犯罪行 过错对犯罪行为人的影响。 为人就可能不会产生犯罪意图。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 因此,被害人过错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以及在司法人员 中,应当查明案件的起因、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这样能够正确 的意识中都存在明显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其在量刑方面作用的发 认定被害人过错对犯罪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第二,被害人过错对 挥。 三、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一)被害人过错认定的理论基础——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刑法中重要的理论,其基本内容是指在行 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 为,而是选择实施合法行为。如果存在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 的可能性,而行为人却选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其应当承担 故意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使 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也不应当承担故意或过失的刑事责 任。因此,期待可能性理论要求,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应当根 据当事人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和环境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责任能力 和心理状态。据此,被害人过错能否成为犯罪行为人减轻量刑的 情节,不应当以法官的主观条件和意念来取舍,而应当从犯罪行 为人的角度来考量。 (二)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与适用 (1)区分过错程度 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及过错性质可以将过错分为重大过错、 明显过错和一般过错。重大过错是指被害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和社会公共道德,直接导致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 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这时犯罪行为人采取 的行为可能是正当防卫或者具有防卫性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 实务中一般对犯罪行为人按照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来辩护,而 不适用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 明显过错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道德,引发或 激化了冲突,其所实施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 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被害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 伦理道德,直接引发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其次,犯罪行为人 面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根据期待可能 性理论的规定,在被害人实施较严重的过错行为时,人们能够期 待犯罪行为人选择实施与之相对应的过错行为,这一选择是合理 的。第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超出了一般大众 的合理预期。虽然人们能够期待犯罪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来回应 被害人的过错,但是犯罪行为人所造成的结果超出了适当的限 度,因此具有刑罚性。一般过错,是指被害人基于一般的故意或过 失而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该行为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或 间接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形一般表现为被害人因日常琐事而产生 矛盾,如言语刺激或不礼貌的举动。 根据上述对过错的分类可以明确,对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的,在对犯罪行为人量刑的过程中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186 企业导报2011年第3期 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的影响。不同的人面对不同的利益侵 害可能会有不同的反应,这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个人意志、心理 状态以及生活观念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自卑心 理很强,而被害人因日常琐事经常对其言语侮辱,致使犯罪行为 人内心产生强烈的受挫感而实施了激情犯罪,此时就应当考虑被 害人的过错,而不能完全归责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根 据上述分析,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引起司法工作人员 的高度重视,在个案中充分收集对犯罪行为人有利的证据,还原 案发的真正事实,充分做到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 (3)被害人过错的司法适用 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是酌定量刑情节,但却是不可忽略 的情节。正如笔者在前文的建议,应当将被害人过错在刑事立法 上予以明文规定;另外,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 过程中对被害人过错的事实予以查明,以及在提起审查起诉时明 确列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对犯罪的发生是否产生了影 响:而且要求法官根据事实查明被害人的过错,并在判决文书中 明确被害人过错是否是减轻处罚的依据,以及减轻处罚的幅度是 多少,以达到明示的实体公正。 四、结语 被害人过错是在具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应当考虑的情节,是减 轻量刑的重要因素,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规 定过于笼统,而且适用不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被 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建议将被害 人过错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使之成为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审 理查明的事实;并建议加强公安司法人员对被害人过错方面事实 的重视,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查清犯罪事实起因;进而要求 公安司法人员将被害人过错方面的事实充分表述在判决文书中, 使司法公正成为明示的公正,以充分维护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 益。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郭建安.犯罪被害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杨向华.论被害人过错对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J】。甘肃政 法成人教育学报.2005(3) 【4】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 害与加害的角度切入【J】.当代法学.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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