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易榕旅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W0rk Inj ury Insuran ̄画■ 日l 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苏岩 企业职工在】二作期间打架受伤,是 为工伤,属适用法规正确。据此,法院 未认定李女士为T伤或视同工伤。 否认定为工伤,不能・概而论,问题的 天键是要看受伤足否因1-作需要或工作 原因。 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 定决定。一审判决后,太仓公司不服,向 苏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H做 李女士认为受到暴力伤害起因乃是 事发前1天的 作而引起,是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T作职责受到 案例1职工打架受伤缘于履行 工作职责被认定为工伤 2003年8月31 H晚12时,江苏省太 仓市某电器公司职工崔先生与黄某同时上 夜班,从事吸尘器铁管打磨工作。次日晨 61 ̄,t许,崔先牛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调换r打磨的铁管规格。黄某见崔先 生暗中偷工自然不愿意,便让崔先生继续 打磨大铁管,但崔先生认为黄某没有资格 管自己,对黄某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因 此发生矛盾。随后,黄某首先动手朝崔先 生脸部打了一拳,致崔先牛倒地。崔先生 起来后,双方扭打,黄某又将崔先生打倒 在地,并用脚踢。崔先生被打后感到左腰 部疼痛,当日,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并 实施脾脏摘除手术。黄某因犯故意伤害 罪,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4年6月1日,崔先生向太仓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31 日,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了工伤 认定决定。太仓公司对该T伤认定决定 不服,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复议。1 1月30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太仓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打 架,已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认定为 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2004年12月21 日,太仓公司向太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 定决定。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铁管打 磨是事发当天崔先生在原告公司上班时 的I 作职责,在【 作过程中,囚打磨铁 管品种发生矛盾,崔先生被黄某暴力行 为所伤害,被告依照Ⅸ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崔先生的伤害 m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 案例2职工打架受伤 险条例 规定,“在上作时『日J和T作场所 非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 内,囚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所谓的 李女士因私怨在T作单位被砍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李女士遂以在工作 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 单位被意外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 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T造成的 准为由,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 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r=作职责之间 请要求认定为工伤。2005年7月2O日, 应具有因果关系。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 苏州沧浪区法院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 看,原告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T伤的决定。 内确实受到了暴力伤害,但该暴力伤害 李女士于2004年5月15口被某公司 与原告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囚 派至江苏化工农药集团苏州长青化工厂 果关系。因为原告孛女士与张某、卫某之 工作。2004年7月7只上午,李女十在 间并不存在上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芙系, 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发生矛盾,当天下 也就不仔住张某因不服从原告1二作管理 午,李、卫二人在工厂浴室相遇,李女 而对其施以伤害的丰观意愿。原告李女 士在浴室里将卫某打了一顿,致使卫不 士之所以被加害者张某砍伤,其起因乃 能正常上班。7月8 H 1 午,卫的男友张 是原告与加害者张某的女友卫某之间矛 某来到李女_f=的工作处,用事先准备好 盾与争执打闹,2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因工 的菜刀将李的右于臂砍伤,经苏州市公 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认定,原告 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伤人后逃逸。 受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李女士于2004年11月19日向市社 并不相符。2005年7月20日,苏州市沧 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保局经过调查 浪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 核实,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 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决定书,以李女士系因私怨被他人砍伤, 编辑株静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企业职工只要是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案例1中, 崔先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同样根据该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 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对职工施加暴力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 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案例2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李女士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受伤,是否认 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受伤是否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 2 0一生量: 童 堡 L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