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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转发中央有关通知

来源:易榕旅网
广东转发中央有关通知 干部因私出境有新规定

本报广州4月29日讯 记者雷义报道:日前,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联合转发了中央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党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经批准方可出国(境)。其中以下三种人列为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基本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①机关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厅(局)以上离退休干部;②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③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通知》明确,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前,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具同意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其出入(境)证件。出国(境)返回后,须在7天内填报《出国(境)回执单》。出国(境)证件返回15天内交回所在单位保管。

《通知》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批准单程赴港澳定居的国家公务员应自动辞职,不辞职的,所在单位应予以辞退。

《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3年04月3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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