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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易榕旅网
关于实施《龙岗区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龙岗区建设局起草了《龙岗区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我站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按《龙岗区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本区范围内使用井安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管理不严的单位和个人,我站将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岗区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龙岗区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下简称井字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井安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井字架安装与拆除前,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大确认。

第五条 各类井字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每台井字架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井字架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检,项目部和企业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井字架验收的人员应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负责井字架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的持证,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井字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井字架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井字架必须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时自动关闭,吊篮运行到位方可打开)。卸料平台防护门应距架体30公分以上。

(三)吊篮安全门。吊蓝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使升降运行时安全门自动封闭吊蓝的上料口。

(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搭设必须安全、严密、可靠。

(五)限位器和紧急断电开关。磨擦式卷扬机严禁使用断电式的上极限限位器。 (六)通讯装置。井字架必须具备闭路电视系统和对讲通讯装置。司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对讲通讯装置必须是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与每一站通话。

第十条 井字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井字架基础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附墙架的设置以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附墙架与井字架架体连接严禁焊接。

第十三条 采用缆风绳固定的井字架,缆风绳的材料、规格、连接、固定等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缆风绳地锚的埋置方式、材料选用等,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受力大小,经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井字架的架体、卷扬机、平衡锤和钢丝绳,应设置可靠围护。钢丝绳高出地面的,不得穿越通道。架体首层除进料口外,必须封闭严密,防止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支承在架体上,卸料平台的铺设应便于小车通行,并严禁向井字架倾斜。

第十七条 井字架操作机房应布置在视野良好的位置,并远离危险作业区。操作机房门应设锁。

第十八条 各卸料平台口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探头、超载、乘人。 第十九条 井字架应有产品标牌,并固定在架体明显处。标牌样式见附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对井字架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核查安装拆卸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井字架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井字架操作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二)审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三)参与和监督使用单位组织的井字架各项验收工作。

(四)明确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井字架的安装、拆除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形成旁站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井字架的检测单位开展井字架检测工作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报告应当使用省建设厅颁发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井字架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的,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经理、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相应的责任,给予不良行为公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井字架管理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

(二)企业安全部门对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井字架签发验收合格证的; (三)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未能反映井字架实际状况,违法开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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