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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 • 【分 类】其他 正文
贵州省法院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民事案例
李某某诉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延伸司法职能构建协同扶残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残疾人切身权益的案件时,不仅要让每一个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让每一个残疾人感受到司法关爱。本案中,近8年来,法院以加倍爱护残疾人为宗旨,持续发挥回访帮扶、判后司法延伸等措施,构建了扶残型诉讼机制,既依法维护残疾人当事人受损权益,又帮助调解获赔其父亲死亡赔偿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残疾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案件中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加强与多部门沟通协作,在司法救助的同时加强属地救助,有针对性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权益监督、爱心帮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扶贫司法大格局,提升了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案情
2013年,年仅三岁的李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双腿高位截肢,造成终生残疾。因肇事司机黄某某和保险公司未积极赔偿,李某某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及损失。经人民法院多方调解,保险公司启动快速理赔程序在三天内支付李某某保险赔偿金30余万元。因肇事司机黄某某家庭条件较差,无法支付赔偿款,法院多次调解后同意分五年支付赔偿款23万元,法院多年来持续跟踪回访赔偿款支付情况,现赔偿款已付清。2015年,李某某父亲遭遇车祸当场死亡。法院在回访时知晓相关情况后帮助李某某和母亲与责任方进行三天诉前调解,责任方兑现60万元赔偿款。8年来法院联合妇联、残联关工委、红十字会、教育局、学校等多次为李某某提供爱心帮助。在社会各界的关心下,李某某进入体校进行专业游泳训练并参加残疾人运动会,屡次获得优异成绩,2020年李某某更是主动将其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奖金捐献红十字会以回报社会关怀。 (本案报送单位:江口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幽燕 )
杨某某诉蒲某某等所有权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对残疾人作为法律规定的独立权利主体给予爱护和尊重,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具体检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司法保护是最后兜底也是最坚强有力的支持。本案中,法院充分尊重杨某某意愿,在对残疾人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中即强调了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平等又考虑到可行能力的平等,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财产权益,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法院通过手语翻译等司法服务确保杨某某在诉讼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顺畅,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及浓厚的司法关怀。
二、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某村某组村民,聋哑残疾人,时年47岁。1984年,杨某某父亲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杨某某父亲及其兄弟相继死亡,家中仅剩杨某某一人。2016年,土地被政府征用后获得土地补偿款284714.97元。杨某某所在村民组考虑到其系聋哑人,为使其以后有较好的生活来源,决定由该村民组代为保管,并于2017年4月5日由蒲某某等领取该笔土地征收补偿款,存于蒲某某的账户,每月从中支出260元作杨某某生活费。杨某某认为该村民组等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剩余土地补偿款。诉讼中,人民法院聘请手语老师与杨某某交流,充分听取杨某某意见。交流过程中,杨某某思维清晰,多次表达要求自己保管土地补偿款的意愿,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因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应充分尊重杨某某意愿,返还杨某某剩余土地征收补偿款。
(本案报送单位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发娟)
黄某某诉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善用司法救助确保残疾人获赔有保障
涉及残疾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人当事人能否及时获得判决确定的执行款,事关残疾人当事人的后续治疗和生活照料,事关残疾人能否有尊严的生活。本案中,法院牢固树立“只有及时兑现的正义才是最高的公平正义”的工作要求,做到了早开庭、及时判决、尽快结案、快速执行,二个月内实现了立案到最终履行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另,考虑到黄某某是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人民
法院依法免交其诉讼费用,并司法引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拓展为民办事思路,用实际行动践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使命和态度。 二、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将道路上的黄某某(残疾人)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某左足软组织错裂并部分缺损、右足多处软组织错裂伤等损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后因当事人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法院考虑到黄某某系残疾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依法免交诉讼费用。为充分保障黄某某诉讼权利,有效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引导黄某某委托其哥哥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了诉请的事实和理由。经多次调解后袁某某一个月内赔付黄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 (本案报送单位:施秉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彭爱军 )
罗某某诉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提升司法服务意识保障残疾人财产权利
残疾人当事人的天然特征为其与其他公民同等行使诉讼权利带来了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离不开人民法院依法提供相应“帮助”。本案中,法院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把服务意识落实到案件中,有效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切实保障残疾人的辩论权。并在当事人无法阅读调解书内容时,采用播放录音录像等灵活方式当庭宣读内容,在充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的同时体现了司法温度,切实提升了残疾人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
二、基本案情
罗某某系视力障碍的残疾人,2018年7月,文某某需资金周转向罗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9年9月28日前偿还。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文某某均未偿还,故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文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诉讼中,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调解,由文某某分期返还罗某某人民币15000元,罗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考虑到罗某某存在视力障碍,人民法院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当庭宣读,充分保障罗某某的诉讼权利。 (本案报送单位:湄潭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周郭)
李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开展便民审判切实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
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认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本着维护残疾人最大利益的考虑,慎重考量。本案是残疾人当事人基于配偶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的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当事人婚姻权利。另一方面,法院采用“上门诉讼服务”相对灵活的审判方式,最大程度减轻了残疾人当事人的诉累,做到了聚焦司法本职,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保障残疾人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生育两子。2019年1月,李某遭遇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终身与轮椅相伴。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不闻不问,未履行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且多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0年,李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诉讼中,鉴于李某行动不便,法官通过巡回审判进行“上门诉讼服务”,经过长达3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与杨某某自愿离婚,并对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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