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参照2005年新颁发的《公务员法》和2000年湖北省《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
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
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的;
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6、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四条 对于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且应给予奖励的教职工,一般由单位申报,学校统一审批。由学校批准予以奖励的,授予荣誉称号,并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五条 人事处是学校评先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内评先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申报工作。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综合性个人奖(如: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必须经学校评先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决定,特殊奖励的还须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及高教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单项奖评选,一般由对口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单项奖可作为校内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对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规定的教职工给予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根据学校财力予以确定。其中,在上级主管部门评先表彰时已获得奖励晋升工资或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给奖金;若奖金低于学校相应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补发。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评选的单项奖或各级学会、协会等单位的表彰,且要求学校发给奖金的,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自行确定奖励金额,奖励经费自筹,但一般不应超过学校同类奖项的奖励标准。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奖励,由学校有关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并将相关奖励材料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将评先表彰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第三章 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盗窃、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拒不接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
7、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校园综合管理规定;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1、损害国家、学校荣誉;
12、泄露国家与学校秘密;
13、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上述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已经改正的,也可免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
第十三条 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职)、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行政纪律处分标准
1、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学校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但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2、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情节较重,使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3、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及以下纪律处分,在管制或缓刑期间内表现不好或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撤职及以下处分;
4、对于严重违纪、失职,屡教不改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5、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7天以内(不含7天)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1、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受处分后不得享受的待遇;
4、学校其它规定的多种经济处罚,其处罚金额(含累计金额)不超过最高单项处罚金额。
第十六条 行政纪律处分程序
1、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三峡大学教职工处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分意见;
3、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4、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
其中,科技学院、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对犯错误教职工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本单位讨论做出,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审批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的时间,一般从证实教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决定应在六个月内做出,其他处分应在三个月内做出。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教职工,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处分之后十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处理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及时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形成书面复议意见通知本人,如本人仍不服可以向三峡大学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此为校内最终裁定,但本人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有关单位没有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学校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利用处分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本部门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纪律处分的教职工,学校可视其本人表现在相应处分规定时间内解除其纪律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于在处分时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重新讨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为
1、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峡大学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
2、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形成处理决定;
5、将解除处分的审批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其中,科技学院、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职工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决定由本单位讨论做出,并报人事处备案。
解除纪律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纪律处分的影响(上级有关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参照执行。其中,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职工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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