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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办非场地使用证明

来源:易榕旅网


场地使用证明

(房产所有人或承租人) 同意将位于深圳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XXX房(XX平方米),无偿提供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使用,使用期限为X年(备注:要求一年以上)。联系电话:XXXXXXXX。

特此证明。

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年 月 *附:1.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或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2.场地提供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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