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学生需办理事项: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填写的表格: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见表1);
2.《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见表2);
3.《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见表3);
4.《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济情况调查表》(见表4);
5.《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表5);
6.《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审批)表》(见表6);
7.《授权书》(见表9-1)、《同意贷款同意书》(见表9-2,同意书只限未成年贷款学生填写)。
(二) 学生在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
(1)申请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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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未成年人的时间界定以2009年11月1日为准。)
(2)学籍证明(学生证复印照片、学生姓名及注册页)。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①少数民族申请学生,如用本民族文字开出贫困证明,必须同时用汉语开出相同的贫困证明。贫困证明必须是在A4白纸上书写,如不符合要求,必须粘贴在A4纸上。
②贫困证明上必须写明借款学生家庭人数,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对借款学生贫困证明无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或人均月收入超过300元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③借款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由学生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对民政部门无公章的,可由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不受理只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借款学生家庭贫困证明。
④贫困证明有效期一年(当年有效)。
(4) 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5) 借款人及父母或配偶身份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父母如无身份证需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派出所出具)。
(6)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其中:
①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裁定书复印件,如遗失,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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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及失踪的情况,借款学生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或失踪证明,同时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③父母双方健在,借款学生由他人抚养的情况,借款学生应提供父母和抚养人的身份证
二、学院需办事项:
1. 学院收到学生提供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审,主要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并在审查后的资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填报《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表》(见表11)并在各学院进行公示。
2.各学院经过5天的公示后,填报《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汇总表》(见表12),并将申请学生提交的所有资料、学院填报的2张表格(表11、表12)以及申请学生的另一份表3交到财务处,表11、表12还需由各学院送电子文件到财务处收入核算科。
3.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各学院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4.借款人毕业后,各学院负责在1年内向农业银行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电话。
5、各学院要及时告知财务处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
6.特别提醒:学院对借款学生的贷款资格、填写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资料是否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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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等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核。
三、财务处需办事项:
1.财务处收到学院交的资料后应进行复审和汇总,在审查合格的贷款资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将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资料送交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确定准予借款学生名单。
3.通知各学院组织被批准准予借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表7)、《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表8,注:借款学生一定要在此表的第五联收款人回单写上借款学生学号)。
4.收到农业银行的贷款发放凭证后,及时入账,同时核对贷款到账是否准确,做到账单相符。
5.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通知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与农业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6.向农业银行及时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等情况,农业银行将停止发放以上借款人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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