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数据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自然资源数据安全,保障厅数据中心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中心机房存储的数据。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二条 厅信息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数据安全工作,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在工作中生产和应用的数据都要做好备份。 第四条 根据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完成数据安全定级工作,明确制度、分清职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
第五条 采用数据加密、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及内容防篡改等技术,防止敏感数据被非法访问、修改和破坏。
第六条 设置数据访问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可信路径、安全审计等功能,按照“用户级别及权限”授权用户对资料的访问,防止越权访问或未授权的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修改或破坏数据。
第七条 对于通过非网络下载形式提供的数据共享服务,定期将数据提供合同、协议或其它有效凭证的复印件等进行归档和备案。
第八条 对于数据转移、暂存和清除、设备迁移或废弃、存储介质的清除或销毁等活动须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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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厅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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