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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职业危害告知书

来源:易榕旅网
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1、甲方通过车载气瓶向加气站输送天然气,其主要成分为甲烷,含有微量硫化氢,属窒息性气体,大量泄漏时能够造成流泪、眼痛、咳嗽、胸闷、窒息等症状,天然气在设备、管道内密闭输送,作业人员日常工作无法直接接触天然气。

2、储运车队存在危害后果、防护措施等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 防护措施 场站内天然气为密闭输送,正确穿戴公司甲烷 头痛、窒息 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巡查、检测,防止跑、冒、滴、漏情况发生;密闭空间应充分通风;遇大硫化氢 流泪、眼痛、咳嗽、胸闷 量泄漏时及时脱离泄漏环境,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二、甲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的要求,为乙方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组织乙方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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