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动火作业
1. 油气生产、储存设施、集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采取吹扫、置换、清理等处置措施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实施的动火作业;
2.按照GB50058和SY/T6519,在爆炸危险环境1区进行的动火作业;(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油气储存设施防火堤以内以及泵房、压缩机厂房等室内封闭场所设备设施本体上的动火作业;
4.油气管沟、阀门井、计量间、阀组间、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地下或者半地下设施及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的动火作业;
5.油气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第一次动火;
6.在油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7.在输气站场对动火部位相连的管道和设备进行油气置换,并采取可靠隔离(不包括黄油墙)后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8.在输油气站场可产生油气的封闭空间内对非油气管道、设施的动火; 9.在燃料油、燃料气、放空和排污管道进行管道打开的动火; 10.对运行管道的密闭开孔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1. 按照GB50058和SY/T6519,油气生产现场爆炸危险环境2区进行的动火作业;(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油气场站停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之
后的装置内动火;
3. 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或油罐区、油基泥浆罐区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7.除特级、一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区域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作业方案由作业单位编制。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作业概况(动火内容、部位、时间);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作业风险及防控措施;
(四)作业程序;
(五)应急处置措施;
(六)相关附件(工艺流程图、动火部位示意图、能量隔离清单等);
(七)审批记录。
高处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一)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
(二)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
(三)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
(四)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5m(含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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