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甲、 乙、 丙三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合作经营乐清市森恒电器有限公司LED光伏事业部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二、合同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三、事业部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事业部名称为:乐清市森恒电器有限公司LED光伏事业部 第三条、事业部地址为:乐清市象阳工业区正顺西路 第四条、事业部负责人:
第五条、事业部是依照《公司法》、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独立事业部。各方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事业部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 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
第六条、事业部启动总资产为:人民币 万。 第七条、各方出资方式及所占股份如下:
甲方:签定合同时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 占股 %。 乙方:签定合同时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 占股 %。 丙方:签定合同时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 占股 %。
第八条、人民币出资的出资方应在签定投资合作合同书五天内,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全额划入指定帐户,才能认可为股东。该指定帐户是: 。
四、事业部账户及资产管理
第九条、事业部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整体。其所有资产由会计做独立报表并由专户管理,其正常经营的收入与支出由事业部负责人审核。非正常经营项目的收入与支出必须提交股东共同讨论决议。事业部独立出具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提交董事会并分发各股东。
第十条、设立独立账号,此帐号为事业部专有帐号,不办理与事业部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业务和支出。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账户款项,否则将按其违反本合同追究相应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股东、股东会
第十一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为事业部股东。 事业部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事业部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事业部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出建议。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事业部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的股份。 6、依照法律、事业部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事业部终业或者清算时,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事业部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事业部合同所有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事业部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事业部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各股东要遵守公司合同,守法经营。在生产经营中不得有营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若有违反,没收其股份,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及事业部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事业部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事业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事业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审议批准事业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事业部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6、对事业部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事业部合同、章程。 8、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附件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全体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及附件一式4份,各股东各执一份,财务部一份参阅。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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