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消防工程应由具备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或技术等级资格。
消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施工图纸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通过。
工程中使用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生产厂家应通过相关部门认证。设备和器材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应齐全,且通过设备、材料报验工作。
消防部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自验;安装调试完工后,应由当地专业消防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
2、火灾报警系统的布管和穿线工作,应与土建施工密切配合。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对报警控制器主要应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应完好。
(2)消音、复位功能应完好。
(3)故障报警功能应完好。
(4)火灾优先功能应完好。
(5)报警记忆功能应完好。
(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应完好。
(7)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应完好。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与照明回路有联动功能,则联动功能应正常、可靠。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竣工资料。
灭火系统
1、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相关规定,其灭火系统的施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2)消防水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泵接合器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
2、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应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或中文产品合格证及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
(3)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3、消防供水设施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常操作和维护管理。
4、消防供水管直接与市政供水管、生活供水管连接时,连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
5、供水设施安装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满水试验或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规定。
7、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安装高度允许偏差为20mm。
8、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相关规定。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相关规定。
10、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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