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二年四月份南阳市法律援助工作舆情分析
一、咨询情况统计四月份,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共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人次,其中来访咨询人次;来电咨询人次;从咨询上来看,民事咨询是法律咨询事项的主要内容,占到咨询事项的%以上。接待农民工人次。部分类型受援人其中妇女人次,未成年人人次,老年人人次,残疾人人次。比上月增加了%。 二、综合情况分析 从总体情况来看四月份全市法律援助事项主要集中在民事类法律方面,刑事类占一小部分,民事类主要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纠纷、小产权房纠纷。现就人们最为关心的‘房产分割’在婚姻法的修订和其解释一、二、三的出台产生哪些变化予以分析。
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和解释一、二、三的相继出台,尤其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报纸上、电视上、网络上铺天盖地,一时间成了报道的抢眼题材,也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法律意识比较敏感的人们开始坐卧不安,开始行动,将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等去办理共有人登记,将重大的生产、生活资料进行协议约定或公证而法律化,以防后患。尤其房产归属成了人们最为关注的热点。因为中国一直以来仍然遵循着‘男方买房女方出嫁’的传统习俗,根据现在的规定‘谁出资房产归谁’的规定,这一规定被许多人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的观点。因此,在此予以阐述:
(一)婚前房产不再受时间约束而再转变为婚后共同财产 过去法律规定婚前房产在婚后经过十年以上为共同财产,但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现直接明确用婚前婚后来加以区分,这样更便于区分,也说明婚姻法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所有权。但现实中许多人们内心不能够接受,因为触动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其出台之前有的房产已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进行法律化,现又变成个人婚前财产。一个事物没变,但法律的变化却让其归属变来变去,为了维权得需要围着法律转。现在的规定也让人们担心会是许多夫妻放下财产被人分走的包袱,离婚显得很容易。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在免除经济顾虑,离婚率势必要增加。许多网友还认为,现在的规定,性质上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的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儿育女,很大程度上对于家庭付出无法用资本衡量。网友说的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一定片面喝过与感性,现在规定将婚前婚后更加以明确,排除其他因素,因此现在的规定已考虑到以上过于死板,对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而予以灵活化,从而尊重夫妻自主决定权利。 (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三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首先视为个人财产,否定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新的规定的出台更为客观地成为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
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该条‘但’述更加体现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权利,也顾及了部分法条的僵直和死板。
(三)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协议不成时产权归产权登记人,不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芳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此次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当今社会里,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中国的传统习惯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也一般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一片叫好,老婆一片抓狂’的情况呢?其实不然,该条的规定,恰恰证明老公和老婆一样,都可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所以,新的规定的出台,除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外,不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四)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以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分割时不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条规定的出台,将其认为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使其更加趋于公平合理,也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姻法的修订和解释一、二、三的相继出台,使人们对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归属分割更加完善、明确和清晰。法律其实就是婚姻的保护伞,也是夫妻双方维持长久婚姻的屏障,拒绝物质化,让婚姻更加精神化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一个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里,无论法律在完善它也无用武之地,家不是讲法讲理的地方,而是应该讲爱。因此,河南省法学会会员朱广晓认为,婚姻很复杂,不能单纯用冰冷的法条来界定,婚姻包括了情感、物质等很多内容,司法能做的是为男女双方婚后的‘运营行为’确立一个章程,在这个章程的约束下,双方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保证。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都能营造一个和谐、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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