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的私法精神
作者:严俊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 要 罗马法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的总称,并非指某一部成文法典或专指某一部法学专著或文献。现今意义上的罗马法,由于其在私法领域内的完备性、规律性与科学性,而特指为罗马私法。罗马法精神经中世纪诸多学者的推崇与复兴,成为指导西方近现代意义上资产阶级立法的基础与准绳。其反映出的立法原理与立法技术上的普适性,对于我国的立法实践也有极为珍贵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罗马法 罗马私法精神 私法自治
作者简介:严俊清,兰州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1-02 一、 罗马法的产生与兴起的原因
公元前753年,属于印欧语系的拉丁族联合组成了罗马城邦,此时的罗马国家还处在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根据周枂教授的观点,应以传说中的第六世王图利乌斯的改革作为罗马法的开始。之前的罗马“法”尚处于从原始公社共同遵守的习惯向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习惯法发展的阶段,此时还不能说它已经成为奴隶制的法,甚至不能说它已经具备了法的性质。罗马法的发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伴随商品经济的繁荣而日益完备,其规律性是随着社会制度的进化而日趋科学性。
遵从法的演进的一般规律,罗马法也经历了从一般的社会习惯演进为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发展的规律。现今学者将研究领域缩小至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之间1016年间的罗马私法作为研究对象。罗马法具有极为严苛的保守性,自《十二表法》颁布之时,立法者与法学家都认为法一旦以成文形式规定下来之后,作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与代表贵族意志的反映,若朝令夕改,必将损害其权威性与统治力,这就要求在立法之初,需要众多法学家集中智慧用以编纂,并在修改过程中反复辩论与研讨,穷尽各种可能变化的可能性,加以综合考虑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人的道德层次,结合比较先辈流传下来的各种习惯法的优劣,将《十二表法》从习惯法中剥离,成为独立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的历史意义大于其本身的字面意义。受制于当时生产力发展和立法水平的制约,《十二表法》中的许多条文现今看来相对粗糙,不尽严谨。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可避免要面对法律如何解释的问题。将法律的解释权从贵族手中解放出来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迫使贵族的妥协是促使法律解释学发展的巨大胜利。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新的法律关系也随之不断产生,旧法若不随之加以解释便会显得不合时宜,需要法律的解释以补充其不足。因此,罗马法谚有云:“一切定义,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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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都是危险的。”即便有当时智慧过人的法学家们天才的创造,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来自现实生活变化的考验。查士丁尼在位时期所编纂的《国法大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伟大法典背后必然矗立着伟大的立法者,查士丁尼即位之时,帝国风雨飘摇,为维护奴隶制社会的统治与复兴帝国昔日的荣耀,查氏希望通过法制建设来巩固其统治,并企图抵制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历史规律。对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视,期许法制的繁盛从而抵挡社会的发展规律,成为罗马法兴盛的重要原因。 二、 罗马法复兴赋予罗马法精神之重生与再应用
欧洲中世纪时期进行的罗马法复兴使得人文关怀得以发扬,使得人们开始崇尚自由,重视权利。耶林在其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中提出:“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的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可见罗马法的意义和影响之广。现今许多国家都按照其立法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并称之为“罗马法系”。而英美法系的诸多国家在建立自己的商品经济法律制度时,也采用罗马私法中的一些名词概念及制度,如信托、契约等。可见,罗马私法的精神是普遍适用于各种法律制度的。
罗马法精神的影响与传承也在空间上得以延续和保留,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取而代之的日耳曼各皇帝先后皈依天主教,其教士多是王室的法律顾问,他们精通罗马法,并对其加以宗教加工使其披上教会法的外衣以加强对于社会各方面的控制。教会法是对罗马法的吸收和借鉴。正如欧伦斯大公会议中所记载的那样:“教会法源于罗马法,这正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原因。”罗马法深刻而丰富的影响着教会法,并积极的对教会法加以补充和完善,弥补其不足与缺陷,使其在婚姻继承、物权、诉讼领域,在不与教会法相冲突时起着被援引的作用。法律在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被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有效工具之一,而罗马法强大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是其得以统治阶级青睐的最重要原因。
1.体系的完备性和系统性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其内容涵盖了整个民法体系中各方面,在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有效运转以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要求有法律的指引与规范。教会法侧重于对人们思想上的控制与禁锢,罗马法则更加重视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促使人们对于自由的追求,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对财产的追求无疑是对其社会统治的稳定是一种最大的保障。
1.体系的完备性和系统性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其内容涵盖了整个民法体系中各方面,在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有效运转以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要求有法律的指引与规范。教会法侧重于对人们思想上的控制与禁锢,罗马法则更加重视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促使人们对于自由的追求,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对财产的追求无疑是对其社会统治的稳定是一种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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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大的适应性与生命力罗马法虽然诞生于奴隶制社会时期,但它是建立在奴隶制私有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且是根据这种经济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不断加以创制、修改和补充,对西方封建国家的商品经济来说同样具有适用价值。肩负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历史责任。 3.在诉讼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完备性与教会法的统治目的相得益彰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是统治阶级的最主要工具,却仍然不能跳出当时的历史环境的局限性。而罗马法在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方面仍然作用于当时的教廷审判活动中。被吸收和借鉴的规则如:诉讼取证、合同、继承的规定。
三、 罗马私法精神对于成文法系国家的影响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称它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欧洲各国纷纷看到一部完备的法律对资产阶级政权统治的重要性。罗马法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使罗马私法高度发达并使之独立于公法,并引起了法律第一次分化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与之同时代的《摩奴法典》、《法经》等现今早已难寻其迹,只有罗马法还可以在现代成文法系国家中找到它的原型,甚至与千年之前的名称亦无二化。
1.其强大的生命力来源于罗马私法的精神本身罗马帝国以武力征服的地区横跨亚、非、欧三大洲,被其征服必然受其法律文化的影响。武力征服的侧面带动了罗马贸易的发展。作为当时世界的商业中心,独特的地理位置与交通的四通八达,使得罗马商人在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中将先进的贸易制度与裁判规则带到世界各地,为各国所接纳。罗马法兼容并蓄,乐于接纳许多来自域外的法律文化与法制文明,许多原本不属于罗马法范畴的法律制度也为其所融合。 2.罗马私法精神的延续源自其适应商品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罗马法可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对自身的不足与缺陷进行补正和修改,使之在各种社会制度下都可以健康成长。
3.罗马法的兴盛离不开对法学家及对法学研究的尊重查士丁尼为了制定《国法大全》,任命著名法学家特利波尼亚组成十人委员会,进行法典的汇编工作。这一传统也为拿破仑一世所继承。拿破仑尤为重视对法典的编纂与汇编,在由特龙谢、马尔维尔、普雷阿梅纳及波塔利斯四位法学家的起草下,拿破仑亲自任法典起草委员会的主席,编纂出《国法大全》之后最为完备的一部私法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全面采用了罗马法的编纂体例,继承了罗马法的私法精神,融入了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成为成文法系国家影响至今的经典。 四、 当代中国如何借鉴罗马私法精神 (一)重视对私法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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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一向是重公法而轻私法,重实体而轻程序。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转变思想,要重视对于私法领域的应用与保护,充分借鉴罗马法中的“私法自治”的精神。重视对于程序法领域的立法,领会“程序正义”的精髓。随着《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说明我国立法者对私法与诉讼法领域的保护与重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在酝酿与起草中,对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注重对于客观规律的研究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之一是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建国初期,立法工作侧重于将法律作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忽视了客观规律在治国中的运用。罗马法重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作用于经济生活之中,市场经济千变万化,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规律,罗马法注重实践过程中的应用,通过对规律本身的把握来化解各种矛盾。“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与罗马法所具备的注重实际的精神相统一。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才是唯一正确的法律,违背经济规律的法律必定会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正如保罗对于自然法所下的定义是永远公正和善良的东西。江平教授更进一步提出:“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而不仅仅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和武器。” (三)罗马法私法精神对于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意义
罗马私法重视对“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护,在“人法”、“物权法”、“诉讼法”篇中都满怀着人文关怀。而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反映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人权”的忽视。今后的司法工作当中,应当注重对于程序法的遵守,严格约束程序法对于人身与财产权的侵害。应注重人文关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政相对人在未被法律判处刑罚或予以处罚之前,禁止对其进行非法的强制措施,即使是对于已经判处刑罚的罪犯和行政相对人,也要依法定程序对其实施惩罚,将罗马法中的人文关怀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是实现我国“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
(四)对法学家的尊重和对法学的重视罗马法影响至今与其背后的优秀的法律学家群体是分不开的
罗马社会尊重法学家群体,当时贵族以懂法为荣,以不懂法为耻,整个社会充满了对法律的崇拜与敬仰。社会整体对于法律的重视,必然促进这个社会的稳定与繁盛。这也与我国近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统一。努力营造出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使得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必然要通过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群体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社会对于法学家群体的尊重。 参考文献:
[1]周枂.罗马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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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静.欧洲教会法与罗马法之内在关系.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9).
[3]江平.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法学.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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