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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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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2]12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6 【实施日期】2002.09.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成办发[2002]1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利于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的原则,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如下: 1 / 2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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