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鹤政[2006]23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30 【实施日期】200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鹤政〔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依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试点户籍改革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6〕124号),制定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本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制户籍制度。 1 / 2
二、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取消“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计划管理制度,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保证公民迁徙自由。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三、允许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登记落户
(一)凡在我市县区和开发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迁入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二)凡在我市县区和开发区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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