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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来源:易榕旅网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如下:

1、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2、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3、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4、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清产核资的流程如下:

1、企业提出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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