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诉讼费退。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缴纳受理费;
2、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或者驳回当事人诉讼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决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原先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二审的人民法院如果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起诉人预先缴纳诉讼费用后,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会退回缴纳的诉讼费用。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形如下: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一、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1、
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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