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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

首先,健全制度体系。近两年,国资委就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制度有27个,包括进一步修订完善的,也包括新制定的,一系列的制度出台为加强监管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第二,构建监督闭环。监督从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一直到追究责任,应该是形成一个闭环。所以这几年尤其是去年,国资委在职能转变、内部机构调整过程中新设了三个监督局,监督局和监事会与业务厅局形成相互配合,形成发现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的一个工作闭环。

第三,加大重点环节监督力度。盯紧了重点环节,包括强化对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还有重大投资这方面的监督力度。你刚才提到海外监督,这两年国资委也把海外经营的监督作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系统的加强了对国有企业海外经营的监督,采取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这两年国资委的工作力度在不断地加强。

第四,强化违规经营责任追究。闭环到最后,要划到最后的句号。去年出台了一个文件,是国有企业违规经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这两年在落实这个制度过程中,对中国铁物、中冶集团的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案件开展了专项调查和责任认定,对相关领导人也作出了严肃处理,并且公开进行了通报,引起了中央企业的高度重视、高度警觉。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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