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3、公司表决通过解除该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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