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打官司需要经过很多程序。如果是普通民事案件可能会经过一审、二审;但如果是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劳动者有可能会从劳动仲裁开始,经历仲裁、一审、二审所有的程序,因此一个案件所有程序走下来都需要几年时间。然而等原告好不容易拿到了终审的胜诉判决,正准备申请强制执行之时却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了,这可怎么办?王律师经手过很多这样的案件,耗时几年终于要拿到钱了,却发现公司都已经没了,当时绝望的心情不言而喻。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无解的,王律师这里说下解决的方案和流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注销之前需要进行清算。正常来说,只有当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这个公司才可以进行注销。但现实是,很多公司在办理注销的过程中都只是进行了一个形式上的清算,很多时候只要股东签署一个保证书清算就算完成了,然后公司就顺利地办理了注销,这样的操作显然是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当一个案件的原告胜诉后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了,不要慌,该走的执行程序还需要先继续走下去。
首先,在判决生效后原告需要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待立案后执行法官处理,一般情况下因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执行局查不到被告财产后就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简称终本裁定。其次,拿到终本裁定后,我们需要走的下一个程序就是执行异议。这里具体是指追加被告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追加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面王律师提到了,在诉讼阶段,很多被告公司眼看就要败诉了,因此就采取迅速注销公司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个公司根本没真正进行清算。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公司股东的。
最后,一切进展顺利的话,当执行案件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后,这个股东的财产就会被追查了。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司是清算完毕了的不同意追加,那么还有最后一招,就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对法院不同意追加的这个决定起诉,让法院对此做出实质的审查,审查的关键就在于被告公司的清算是否真正进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公司法若干规定的内容可知,公司清算应该书面通知债权人。但是一个打算偷偷摆脱责任的公司怎么可能在案件进行过程主动通知债权人呢?因此,申请执行人就要利用这一点跟法院全面的阐述清楚情况,要求法院判决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的最后,王律师强烈建议各位原告在打官司的时候多多询问律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知识付费会让你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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