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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的时限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主观:

第八十三条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 公安机关传唤 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行政传唤的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 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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