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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和公证办理的遗嘱有什么区别

来源:易榕旅网

中华遗嘱库和公证处办理的遗嘱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如下:

1、首先中华遗嘱库办理的遗嘱形式是自书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另外加上证人的形式,而公证处办理的是一种公证遗嘱,两者都是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但是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是具有公证效力的,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强的;

3、但对于遗嘱的保管,公证处只会保留公证档案,不对遗嘱进行保管;

4、而中华遗嘱库对遗嘱进行保管,当事人可以设置遗嘱查询和提取条件,可以委托遗嘱宣读、调解等后续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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