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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需要的起诉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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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劳动仲裁需要的起诉材料有哪些

(一)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流程的流程是怎样的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1)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3)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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