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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补偿问题

来源:易榕旅网

工作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应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五险一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方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协商解除、员工患病或受伤、不能胜任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分析

一、工作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补偿?

工作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应当是支付给对方双倍的工资。

1、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上规定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需要在一个月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是一个月内未签订的,那么从下个月起就要负担二倍的工资给员工。

之后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继续支付,但只在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内不及时补签劳动合同的,需要一直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最多是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

2、补缴员工五险一金

如果公司跟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还是不能避免承担员工们的社保。

因此,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还单方辞退员工的,员工可以要求补缴五险一金。

3、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单方辞退员工满足下面的情况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1、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公司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公司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对于用人单位的一种保障措施,所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完全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纠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比如说劳动者完全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当中的规定支付双倍的工资。

结语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补缴五险一金;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纠纷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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