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双方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母亲的健康状况、父母的抚养条件、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分析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争取: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会把抚养权判决给女方。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是否有其他子女的情况。
5、男方是否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母亲,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将考虑父母双方的情况,优先考虑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子女与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环境不利的情况、无其他子女的一方,以及对子女成长有利的情况。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将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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