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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合同有效期,仍能提起诉讼吗?

来源:易榕旅网

合同过期后仍可起诉,但需遵循法律程序。原告应提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法院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审理。对于合同到期欠债问题,可先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是有效收回欠款的途径之一。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但不应拖延时间,保护债权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民事纠纷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合同有效期过了还可以起诉吗

可以。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二、合同到期欠债不还怎么办

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请保全。

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债务纠纷中一些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那么如何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呢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因此在合同问题上发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只能通过起诉来解决了,实际生活中这种问题也越来越多,就算是起诉,有些人也会不以为然,因为这些都只是属于民事纠纷,不会涉及到坐牢问题。

结语

合同有效期过了还可以起诉,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提供主体资格的材料和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果合同到期欠债不还,可协商或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合同纠纷中,协商解决是首选,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起诉来解决,民事纠纷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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