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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在哪立案呢?

来源:易榕旅网

信用卡诈骗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法院由检察机关决定。诈骗数额较大的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在打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警察会要求欠款者还款,还款后可进行保释。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在哪立案?

信用卡诈骗一般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诈骗数额不是巨大和特别巨大的一般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

目前国家在打击的信用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应该如何举证和起诉?

在处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举证和起诉是至关重要的步骤。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交易记录、电子邮件通信等,以证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其次,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协助,以确保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在起诉阶段,应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清单和法律依据,并按照当地法院的规定提交申请。同时,与警方、银行和相关机构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以加强案件的起诉力度。最后,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参加庭审并提供必要的证人证词,以确保公正的审判和维护您的权益。

结语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立案和量刑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检察机关决定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诈骗数额较大的一般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在打击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过程中,要求欠款者还款是主要目的。在处理案件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律师协助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分为不同等级,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在起诉阶段,应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清单和法律依据,并与相关机构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最后,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参加庭审并提供必要的证人证词,以确保公正的审判和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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