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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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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财产管理制度

凡学校购入的运输设备、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其余作为低值易耗品。

1、学校财务部负责学校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监督。

2、学校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学校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行政部归口管理。

3、行政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校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学校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学校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4、财产的清查、盘点:

1)学校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2)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由行政部每年年底盘点一次,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3)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会计处理,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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