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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征用农用地年产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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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用地年产值标准

00 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土地勘测部门进行实地勘测的成果及相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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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农用地年产值标准

00 征用农用地年产值标准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区农用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21号)规定执行,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采用轮作方式,按2年菜、1年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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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值的各6倍补偿。

00 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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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植3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土地补偿费按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同时,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补偿开发投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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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利用土地和连续4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弃耕地,土地补偿费按旱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值的各3倍补偿。

0 4、鱼池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

00 5、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6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3倍补偿。 置补助费。

0 6、牧草地、苇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6倍补偿,不支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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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宅基地、乡村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旱地年产值的4倍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00 8、其他单位具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国有农用地,参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等费用。

00 9、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国家建设用地,经有资质的地价部门估价、市政府地价委员会确认后,由新的使用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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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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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国土资源局《征地预告》发出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各类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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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对厂房和办公用房(指集体企业或国有建设用地单位),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500元,砖木结构铁瓦盖每平方米450元、石棉瓦盖每平方米430元、油纸和草盖每平方米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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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住房,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500元,砖木结构铁瓦盖每平方米450元、石棉瓦盖每平方米430元、油纸和草盖每平方米410元,一面青结构每平方米310元,土房每平方米185元。此外,对具有独立户口并长期居住的被征迁农户每户一次性补偿搬迁费、租房费总计5000元;对只有一处宅基地并长期居住的被征迁房屋的产权人,由所在村委会负责提供新建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新选址宅基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同上,征地费由征地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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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仓房,砖水泥砌筑结构的每平方米2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70元。

0 4、对房基础(未完成房建的地基),砖混结构的每延长米150元。

00 5、对围墙,砖水泥砌筑结构,高度在1.8米以上的每延长米120元,高度在1.2至1.8米的每延长米70元,高度在1.2米以下的每延长米50元;土围墙每延长米10元。 方米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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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猪(狗)舍,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110元,砖木结构每平

00 7、对牛舍、鸡舍,砖水泥砌筑结构的每平方米2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70元。

0 8、对菜窖,砖菜窖每个800元,简易菜窖每个150元。

0 9、对水井,2寸井(手压井和机电井)每口500元,3寸井每口

800元,4寸井每口1000元,6寸井每口1500元,8寸以上井每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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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厕所,砖木结构的每座200元,简易结构每座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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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温室、大棚,节能温室菜地每平方米30元,普通温室每平方米18元;钢架结构塑料大棚菜地每平方米14元,竹木结构塑料大棚菜地每平方米7.5元。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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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禁止在已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擅自改变地类的通知》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太阳岛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3〕3号)等有关规定抢建的温室、大棚、鱼池、水井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生活用房屋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迁补偿安置仍以原地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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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道外区政府、松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镇政府、松北镇派出所、前进村委会和集乐村委会配合。道外区政府、松北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深入细致的动员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宽松条件,稳步推进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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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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